基本信息
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
文 號:[87]教職稱辦字063號
發布日期:1987-6-16
執行日期:1987-6-1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業職務基本職責
第四章 評審、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專業職務是高等學校圖書館(及分館、資料室、情報室等)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而設定的專業工作崗位。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設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
第三條 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專業職務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與所承擔的任務及按任務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由高等學校根據本校實際工作需要在規定的限額內確定。
第二章 專業職務基本職責
第四條 根據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規定圖書資料各級專業職務的職責範圍如下:
1、管理員承擔書刊資料採訪及交換、編目、目錄組織、書庫管理、閱覽室管理、書刊資料借閱等業務的輔助性工作。
2、助理館員承擔書刊資料採訪及交換、分編、書目資料編輯、參考諮詢、情報服務等業務的助手工作,或承擔目錄組織、書庫管理、閱覽室管理、書刊資料借閱等業務工作,或協助上級專業人員從事其他業務工作。
3、館員承擔書刊資料採訪及交換、分編、書目資料編輯、參考諮詢、情報服務、文獻課教學等業務工作;或根據需要,管理一個業務部門(圖書館、分館、資料室、情報室等),指導助理館員和管理員的工作。
4、副研究館員主持書刊資料採訪、分編、參考諮詢、情報、文獻資料編輯和研究、文獻課教學等業務工作並進行審核;或根據需要,管理一個業務部門(圖書館、分館、資料室、情報室等),主持制訂業務建設規劃、業務工作條例和細則及規章制度等,指導下級專業人員的業務提高。
5、研究館員承擔副研究館員職責範圍的工作以及副研究館員職責範圍以外要求更高的工作,主持高水平的科研、服務工作項目,指導下級專業人員的業務提高,解決重大業務問題。
第五條 高一級專業職務與低一級專業職務之間,在職責上可以交叉,各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校的任務確定具體崗位設定,並明確崗位的職責,制定崗位職責規範。
第三章 專業職務任職條件
第六條 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專業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於人民教育事業,熱愛圖書資料情報工作,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七條 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合格;或職業高中畢業並從事專業工作二年以上者,初步掌握圖書資料某項業務的基礎知識、工作方法和技能,經考察證明能夠履行管理員的職責,可聘任為管理員。
第八條 獲得
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合格;大學專科畢業擔任管理員一至二年;中專畢業擔任管理員四年以上者,具有本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掌握圖書資料有關工作方法和技能,根據工作需要初步掌握一門外語(或
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經考察證明能夠履行助理館員的職責,可聘任為助理館員。
第九條 獲得
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館員兩年左右;獲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擔任助理館員二至三年;大學本科畢業,經專業幹部進修培訓班半年到一年,成績合格,擔任助理館員三年以上;大學本科、專科畢業擔任助理館員四年以上者,系統地掌握圖書資料情報或其他某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熟練掌握有關業務,根據工作需要,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經考察證明能夠履行館員的職責,可聘任為館員。
第十條 博士學位獲得者擔任館員二至三年,或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擔任館員五年以上者,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情報學或其他某學科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和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論著,根據工作需要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工作經驗比較豐富,經考察證明能夠履行副研究館員的職責,可聘任為副研究館員。
第十一條 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擔任副研究館員五年以上者,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圖書館學、情報學或其他某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有較高水平的論著、譯著,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工作經驗豐富,在本專業有一定影響,經考察證明能夠履行研究館員的職責,可聘任為研究館員。
第十二條 對擔任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專業職務的人員均有一定的外語(或古漢語、少數民族語文)要求,由各高等學校負責組織考試或考核。
第十三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聘任或任命圖書資料專業職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對確有真才實學,工作成績卓著,貢獻突出或具有特殊業務技能的專業人員,其專業職務聘任可以不受學歷、外語、工作年限等規定的限制,但需具備其他任職條件。
第四章 評審、聘任或任命
評審
第十五條 國家教委成立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學科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高、中級圖書資料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各委屬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議組,負責評定圖書資料專業人員初級職務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有權評定圖書資料專業人員高、中級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 國家教委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九至十一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專家應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研究館員(教授)應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學科評議組成員為五至七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高級職務專家組成,其中研究館員(教授)一般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評審組織中要儘量吸收優秀的中青年專家參加。
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和學科評議組召開評審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學科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對被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圖書資料專業職務評審委員會對學科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評審圖書資料專業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條件考核,應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政策,由所在單位在平時考察的基礎上進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圖書資料專業職務。凡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不積極承擔分配的工作任務,均不應推薦聘任或任命高一級圖書資料專業職務。
聘任和任命
第二十條 凡在高等學校圖書資料情報部門從事圖書、資料、情報業務工作或業務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能夠履行相應職務的職責,經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可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圖書資料專業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在高等學校圖書資料情報部門專職從事計算機、縮微、聲像、古籍修復等技術工作及專職從事研究、教學、翻譯、編輯等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經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在主管部門下達的限額內,聘任或任命有關職務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圖書資料專業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應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一般由單位負責人依據圖書資料專業人員任職條件推薦提出相應的人選,經相應評審組織評定,然後按照限額由校(院)長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任人員頒發聘任或任命書,任期一般為二至四年,可以連聘連任。任職人員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工資。
第二十三條 原來長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因工作需要擔任圖書資料情報部門行政領導的專業人員,能夠履行相應職務的職責,並經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定,可在規定的限額內,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職務。兼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兼職中較高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圖書資料專業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或任命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或“待授”的人員,在這次聘任工作中,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教師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調做圖書資料情報工作,原有職稱的,經考察,能夠履行圖書資料相應職務職責,可聘任或任命相應的專業職務。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資料圖書專業人員專業人員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的規定。高等學校資料圖書專業人員已達到離退休年齡,除按照
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3]142號檔案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限外,應辦理離退休手續。在這次聘任工作中,達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又符合較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圖書資料專業人員,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專業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圖書資料專業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任職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記入業務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未聘任的人員,應區別情況,妥善安排。要鼓勵他們到其他單位應聘或任職。在此期間,未聘任人員應做好原單位安排的臨時工作,待遇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評審、聘任或任命圖書資料專業人員,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揚民主,認真掌握政策。對於違背政策、搞不正之風的;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職務的,均應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國家教委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