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研究職務系列

高等學校研究職務系列是根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包括社會科學研究和自然科學研究)工作需要設定的工作崗位系列。1988 年 6 月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研究職務設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實習研究員。其中研究員、副研究員為高級研究職務,助理研究員為中級研究職務,實習研究員為初級研究職務。高等學校研究人員一般都要承擔科研和教學(包括指導研究生)雙重任務。以教學為主兼任科研工作的教師,仍聘任教師職務。

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教師,可改聘研究職務。高等學校承擔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設定社會科學研究崗位,受聘人員必須專職或兼職承擔高等教育方面的研究課題。任職的學歷、資歷條件分四種情況。(1)實習研究員:獲碩士學位或研究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見習 1 年期滿。(2)助理研究員:獲博士學位;任實習研究員 4 年以上,獲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且任實習研究員 2 年~3 年;獲碩士學位且任實習研究員 2 年以上。(3)副研究員:任助理研究員 5 年以上;獲博士學位且任助理研究員 2 年以上。(4)研究員:任副研究員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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