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是指中國高等學校實施的關於教職工工資的規定和辦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精神,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並於 1985 年 8 月 30 日實行的《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改革實施方案》對其作了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教學人員職務名稱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分列;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科研人員及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行政人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職員工資,按教職員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高等學校的工人,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及其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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