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為加強委屬高等學校衛生技術隊伍的建設,做好衛生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的《關於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等學校衛生技術工作的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 性質:法規
  • 章數:4
  • 條數: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第三章 評審和聘任,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衛生技術職務是根據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的衛生技術工作崗位。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應有合理的結構比例。當前應在批准的職務限額內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
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
2.中藥、西藥人員:
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3.護理人員:
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
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管)醫(藥、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四條 各類各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衛生部(82)衛醫字第10號、(83)衛防字第61號、(81)衛藥字第10號、(79)衛藥字第983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學校衛生技術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執行。

第二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五條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六條 醫(藥、護、技)士的基本條件
1.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七條 醫(藥、護、技)師的基本條件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
第八條 主治(管)醫(藥、護、技)師的基本條件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套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地閱讀一種外文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3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套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的基本條件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複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中醫藥人員、中西醫結合人員的任職條件分別按衛生部關於《中醫藥人員技術職務任職條件》(試行)、(85)衛人字第86號《關於對六十年代以前的中醫藥學徒出師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辦法》和(85)衛中司字第59號關於《中西醫結合人員技術職務任職條件(試行)》等有關檔案掌握。
第十二條 衛生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考核,應以學術水平、工作成績和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能力為依據。學術水平的考核應體現高等學校衛生技術工作注重防治結合和一專多能的特點。討論文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的衛生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均應具備規定的外語條件,由各高等學校負責組織考試或考核。
中醫藥人員按中醫藥人員職務任職條件進行外文或醫古文考試或考核(自選一門)。
第十五條 不具備任職條件規定的學歷而申報醫(藥、護、技)師者及中級技術職務者,均應通過包括臨床(或技術)和基礎醫學理論在內的綜合考試,證明其具備擔任相應技術職務所需的業務理論知識,方可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中專畢業或獲得醫(藥、護、技)士職稱後,從事衛生技術工作二十年以上者,申報醫(藥、護、技)師職務可以免試。

第三章 評審和聘任

第十七條 國家教委成立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高、中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委屬高等學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衛生技術職務評議組,評定衛生技術人員初級職務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有權評定衛生技術人員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八條 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委員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的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當教授職務者應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高級職務評議組成員為5——7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中級職務評議組成員7——9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三名以上高級職務人員和若干名中級職務人員組成。評審組織應儘量吸收一定比例的優秀中青年專家參加。
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對被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衛生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對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各級衛生技術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一般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任職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任職時,學校需明確其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任務,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2——4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評審衛生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防止片面性。衛生技術人員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應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黨的政策,由所在單位在平時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不積極承擔分配的工作任務,均不應推薦聘任或任命高一級衛生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已獲得衛生技術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經過職稱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技術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人員,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第二十三條 衛生技術人員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規定。在這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達到離、退休年齡的現職衛生技術人員,凡符合高一級職務任職條件的,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的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未聘任或任命的衛生技術人員,各單位應繼續關心,區別情況,妥善安排。待聘或待任命的人員應積極做好本單位為自己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其工資待遇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單位行政領導需要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必須經相應評審組織確認符合相應職務任職條件,按規定手續聘任或任命,並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衛生技術人員兼任行政領導職務,在任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衛生技術職務工資和行政職務工資中較高工資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衛生技術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衛生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寫出評語並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或繼續任命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聘任或任命衛生技術人員,各級領導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揮民主作風,認真掌握政策。對於違背政策、搞不正之風的,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職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國家教委直屬單位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國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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