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是國務院於1999年10月11日發布,自1999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10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補充通知
(國發〔1999〕20號1999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國務院在石家莊市召開了七省糧食工作座談會,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分析了自去年(1998年)4月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以來取得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由於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重點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基本得到落實;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力度加大,經營狀況好轉,虧損減少;糧食收購資金基本實現封閉運行;糧食收購市場管理進一步加強;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取得一定進展。在糧食連年豐收、出現階段性供過於求的情況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避免了糧價大起大落,有效地保護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對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必須看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展還不平衡,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主要是,有的地方沒有完全做到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甚至把優質優價變成壓級壓價,限收拒收;有的地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低價虧本銷售糧食,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其他地區順價銷售;糧食市場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滯後,人員多、費用高、競爭力低的局面還未得到根本扭轉。因此,必須按照“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要求,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繼續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
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順價銷售、糧食收購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是在總結多年來糧食歉收和豐收兩種情況下巨觀調控實踐的經驗教訓基礎上提出的。實踐證明,只有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進一步管好糧食收購市場,才能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糧食生產。這也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掌握糧源、實現順價銷售的基礎。尤其是在當前糧食總量供過於求、糧食庫存增加、農民餘糧較多的情況下,如果放鬆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勢必會使市場糧價大幅度降低,不僅直接損害農民的經濟利益,擾亂市場秩序,還會導致糧食購銷企業難以順價銷售,加大虧損,對擴大內需、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都將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只有認真貫徹執行順價銷售政策,嚴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低價虧本銷售,才能確保糧食購銷企業實現順價銷售,防止產生新的虧損,逐步擺脫經營困境。只有實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才能保證收購資金及時足額供應,不向農民“打白條”,又防止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只有進一步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步伐,實行下崗分流、減人增效,建立健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才能有效地解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人員多、費用高、效益低的問題,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一年多的實踐證明,中央制定的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重點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是完全正確的,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決不能有絲毫動搖。
二、調整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促進糧食供求總量和結構的平衡
針對當前我國人民消費水平低、糧食轉化程度不高和糧食總量階段性供過於求帶來的糧食流通中的諸多矛盾和困難,必須在不斷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同時,加快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的調整,促進糧食供求總量的平衡和結構的最佳化。
(一)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湖力度,以改善生態環境,緩解糧食供求總量矛盾。同時,通過“以糧代賑”方式,幫助解決貧困地區人口的口糧問題,支持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二)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糧食品種結構,減少普通糧食品種生產,擴大專用和優質糧食生產。有條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適當改革耕作制度。農業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配套措施,重點在品種科學選優、區域種植結構調整、技術服務推廣和降低生產成本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三)適應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進一步發展糧食深加工和畜禽水產養殖業,大力促進糧食轉化。
(四)在充分考慮全國市場需求的前提下,調整糧食區域種植結構,東部沿海地區和大城市郊區要注重發揮地區比較優勢,結合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發展國內外市場需要的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提高經濟效益和農民收入。對這些地區的糧食定購任務,可由省級政府作相應調整。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整糧食種植結構的信息指導。
(五)在國家統一協調下,採取必要的鼓勵措施,積極擴大糧食出口,以緩解國內市場糧食供過於求的壓力。
三、認真貫徹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的思想,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方便農民售糧,切實做到常年、常時掛牌敞開收購,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糧食,不準限收、拒收、停收。當然,也不能降低國家質量標準,收購那些含水、含雜超標準的糧食。
(二)認真執行按質論價和優質優價政策,決不能以“調整結構、優質優價”為藉口,壓級壓價、停收限收。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關於適當調整保護價收購範圍的精神。非主產區的小麥、玉米、稻穀三大糧食品種,如需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必須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糧食品種,可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組織收購,或者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代購代銷”。同時在嚴格市場管理和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前提下,允許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大中型企業直接收購,但僅限於自用,不得倒賣。實行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品種,應拉開等級差價,但不得將等內糧中的低等級部分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
(四)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重點解決基層購銷企業倉儲設施不足問題,要繼續通過擴建和租賃社會倉儲設施等辦法,擴大倉儲能力,確保敞開收購農民餘糧。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按保護價敞開收購餘糧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背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要加強宣傳教育,鼓勵農民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交售糧食,以保證儲存糧食質量。
四、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促進糧食順價銷售
(一)要堅決執行國務院確定的糧食順價銷售原則,制止低價虧本銷售。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的監管,對於低價虧本銷售的,要依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嚴肅查處。地方政府可以適當調整和完善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超儲費用補貼辦法,制定鼓勵糧食銷售的措施,但不得將糧食超儲補貼用於企業降價銷售的價差補貼。
(二)降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費用,是實現順價銷售的重要條件。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力度,著力抓好下崗分流、減人增效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挖掘潛力,把過高的經營成本降下來。同時要建立銷售激勵機制,改善服務,加快糧食順價銷售。
(三)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糧食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4號)規定的作價辦法順價銷售。對於糧食庫存過大,銷售特別困難的購銷企業,可採取輪換庫存糧的辦法,實行庫存糧按新購進糧食的成本順價銷售,新購進糧食等量對沖入庫,以鼓勵企業擴大銷售,推陳儲新。但不得藉機低價銷售庫存陳糧,庫存糧銷量不得超過等量對沖的新糧。要認真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妥善處理陳化糧,防止處理時間過於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寬陳化糧的認定標準,變相低價銷售。處理陳化糧要穩步進行,不能衝擊周市場糧價。
(四)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糧食經營者包括糧食集貿市場的個體經營者、糧食加工企業的稅收征管,並嚴格執行關於國有糧食企業免徵增值稅的政策,為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創造良好環境。
(五)由於當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困難,對於原附營業務占用貸款中仍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的部分,實行停息掛帳,以減輕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負擔。
五、合理安排今年(1999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水平,拉開品種質量差價、季節差價
(一)保護價水平的確定,既要有利於保護農民收益,也要考慮市場供求,以利促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在當前糧食總量供過於求的情況下,結合糧食生產成本收益率的實際情況,在保持今年(1999年)秋糧價格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可在主產省充分協商、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玉米收購價格,同時要注意價格的調整幅度不要過大。
(二)繼續落實好優質優價政策。要切實拉開糧食質量差價,對於內在品質好、消費者認可、市場銷路好的優質品種,其收購價格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自行確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儘快制定下達糧食優質品種的具體質量標準。
(三)進一步拉開季節差價,特別是遼寧、吉林、黑龍江和內蒙古東部等高水分糧較多的地區,要根據烘乾能力,合理安排收購進度,拉開季節差價,鼓勵農民自行降低水分,以減輕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收儲壓力和增加農民收入。
(四)各省級政府要認真做好毗鄰地區糧食收購價格的銜接,必須執行共同協商的收購價格,防止因價格水平差距過大,造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平等競爭。
(五)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購銷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價格政策,防止壓價收購、低價銷售等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對違背有關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六、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收購秩序
(一)各級工商部門要繼續加強收購市場管理,嚴厲打擊私商糧販等各種違法收購、加工和運銷糧食的行為,重點加強對加工企業台帳的監管,切實管住加工企業糧源。要加強對糧食運銷合法憑證的監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複使用。對沒有合法憑證的糧食,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承運。近期要集中力量對糧食市場進行一次清理整頓。
(二)嚴格按規定審批進農村收購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飼料生產企業,要防止審批標準掌握過寬、審批不嚴的現象。經國務院批准的糧食進出口企業,具備條件的,可進農村收購用於出口的糧食。同時,要加強對這些企業糧食收購活動和台帳的監管。
(三)糧食、公安、交通、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對一些地方已經採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聯席會議制度、設立協管員等,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推廣。各級政府對監管糧食收購市場所必需的經費、裝備等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糧食銷售市場要進一步放開搞活,積極培育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糧食零售市場、集貿市場常年開放。
七、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採取措施,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
(一)糧食超儲補貼及時足額到位是落實糧改政策的重要保證。中央對地方已經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乾,地方財政部門要根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的實際情況,確保糧食超儲補貼及時足額撥補到位,以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和正常經營。糧食風險基金包乾後,由地方承擔的配套資金原則上應由省級財政安排,不得實行層層遞減包乾,如確需由市縣承擔,必須保證落實;市縣承擔資金不落實的,仍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不準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行補貼包乾。
(二)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堅持有利於糧食順價銷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積極改善金融服務,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正常經營。對於露天儲存和租借社會倉庫等增加的收儲費用,要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費用貸款。對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所必需的經營費用,要給予資金支持。增加必需的簡易建倉貸款,人民銀行要相應增加農業發展銀行簡易建倉貸款計畫,地方財政要對這項貸款實行全額貼息。在資金管理上要根據市場情況,在保證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前提下,要維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行銷自主權,以支持其進一步擴大順價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