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4月04日發布,自1993年04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建立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吉政文<1992>1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市區東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壓線走廊,東至新開銜,西至伊通河。規劃面積為十平方公里,首期開發一平方公里。
二、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興辦工業和科技型項目為主,以促進長春市老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要大力吸引外資,積極擴大出口,發揮外向型經濟的視窗作用。
三、要加強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領導,搞好全面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效一片,促進開發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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