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福清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21日發布,自1992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1992年10月21日國務院,
國函〔1992〕164號發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決定設立福清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其他政策。
福清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面積為十平方公里,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