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9年01月28日發布,自1999年01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1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供銷合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以下簡稱中央5號檔案)下發以來,各級供銷合作社圍繞真正辦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目標,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績。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很快,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充裕,棉花、化肥流通體制發生重大變化,農村市場多元化的格局已經顯現。億萬農民走向市場迫切需要有力的組織和正確的引導。但是,目前供銷合作社經營機制不活,為農服務功能不強,人員負擔及債務包袱沉重,虧損不斷增加,難以適應農業和農村新形勢的要求。必須按照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著力解決當前最突出的幾個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合作經濟方向,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發展合作經濟,是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供銷合作社的作用應當加強,不能削弱。中央5號檔案提出把供銷合作社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指明了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對此,要堅定不移。但實現這一目標是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逐步推進。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要從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合作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當前最重要的是針對供銷合作社存在的突出問題,儘快扭轉效益下滑、虧損增加、經營萎縮的被動局面,清理整頓社員股金,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通過改革,使供銷合作社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更好地為農服務,為進一步發展合作經濟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改造基層社,創造條件逐步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基層社應直接體現為農服務宗旨和合作經濟性質。要通過清產核資,重新認定社員的合法權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層社要完善經營機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加強內部管理,降低經營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對扭虧無望、資不低債的基層社依法實施破產。破產基層社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程。
基層社要努力開拓城鄉市場,拓寬為農服務領域,增強為農服務功能。要充分發揮在農村流通領域的優勢,從當地實際出發,圍繞農業生產的主導產業和骨幹產品,把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聯成一體,帶領千家萬戶農民走向市場。要尊重農民意願,凡農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都要積極組織經營。對國家專營商品,專營部門應儘量委託基層社在農村代購代銷。
供銷合作社要發揮聯結城鄉市場的優勢,利用現有的城鎮網點設施,辦好消費合作社。
三、進一步理順各級聯社的組織管理體制
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的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但不得干預供銷合作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供銷合作社結構調整、企業改革、再就業工程等需要政府組織協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要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不允許隨意下達政策性經營任務和進行各種行政攤派。今後凡政府委託供銷合作社從事政策性業務,都要事先簽訂委託契約,明確責任和義務,並確保兌現。銀行也要加強資金監管,糾正多頭開戶問題,確保資金安全。
各級聯社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責任,除國家委託的政策性經營任務外,上級聯社不對下級聯社下達經營任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成員社進行業務指導,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並按出資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各級聯社所辦企業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礎上,相互協作,平等競爭。
縣聯社在發揮供銷合作社作用中處於關鍵環節。縣聯社要切實加強對基層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發展為農業產業化服務的龍頭企業,提高效益,增強為農服務實力。縣聯社的理事會人員和機構設定由社員代表大會確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聘任,嚴格核定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仍維持現行渠道。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省、市(地)級聯社應大力精簡機構,減員消腫,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所辦企業提取管理費。
四、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要求,搞活社辦企業
社辦企業要圍繞扭虧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多種形式,但必須保護出資人權益,不準無償量化並分掉社有資產。要接受債權銀行監督,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要切實加強管理,建立層層負責的扭虧增盈目標責任制,實行與經濟效益掛鈎的收入分配辦法。要大力精簡富餘人員,減少費用開支。社辦企業中下崗分流的國家正式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工程。要著力挖掘現有企業潛力,杜絕盲目鋪新攤子。對現有扭虧無望的企業和項目,要下決心停辦和退出,儘量減少損失。
各級供銷合作社棉花經營企業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精神,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實行下崗分流,減員增效,自負盈虧;要通過調整收購網點,減少流通環節和流通費用;要徹底實行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主營業務與附營業務嚴格分開。農業發展銀行對棉花收購資金實行“庫貸掛鈎、封閉運行”。供銷合作社棉花企業必須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帳戶,不許擠占挪用收購資金,不得再發生新的虧損掛帳。國家委託供銷合作社棉花企業承擔的儲備棉任務,要嚴格核定儲備費用和貼息數額並及時撥付;超出核定的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儲備棉安全。鼓勵產棉區以供銷合作社為依託發展棉花合作組織,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具備條件的棉花合作組織可直接與大型紡織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銷關係,實現產供銷、貿工農一體化。
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企業,要適應化肥市場逐步放開的要求,轉變經營機制,努力改善為農服務,在市場競爭中發揮主導作用。國家和地方委託農資企業承擔儲備任務,要核定儲備費用和利息補貼數額。農資企業經營化肥購銷業務發生的虧損,一律由企業自行承擔。要與化肥生產企業加強行銷聯繫,縣以下供銷合作社要積極興辦農資專業合作社,並可與當地農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實行聯合服務,優勢互補,利益聯結,聯合興農。
五、清理社員股金,消除金融隱患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26號)中清理整頓股金的有關政策,對以“保息分紅”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據股金的來源、期限,在三年內分期轉退,平穩過渡。在清理整頓期間,各地供銷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對經營不善、支付困難的基層社,縣聯社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可能發生的擠兌風險。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要根據國家的金融政策儘快修訂股金管理辦法。
六、妥善處理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
為促進供銷合作社轉換經營機制,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國務院決定成立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清理核查小組,對供銷合作社歷史形成的虧損掛帳進行全面清理、核查,並按照“分清性質,分清責任,逐級負擔”的原則制定具體處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各級供銷合作社要積極配合,根據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清理核查小組統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據實填報虧損數額和虧損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帳目。各級政府要全力協助供銷合作社虧損掛帳清理核查小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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