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供銷合作社財務掛帳處理等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供銷合作社財務掛帳處理等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10月20日發布,自2001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事業財務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供銷總社、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
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報送的《關於供銷合作社財務掛帳清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的請示》(計經調〔2001〕139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供銷社財務掛帳的處理意見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確定的“分清性質,分清責任,逐級負擔”原則,對供銷社虧損掛帳進行分類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一)對1992年底前供銷社老掛帳的處理意見
鑒於國務院《關於研究解決供銷社政策性虧損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6〕70號)對原核定的1992年底前的政策性虧損已經提出處理措施,對原核定的中央政策性虧損掛帳尚未消化部分,仍按照國閱〔1996〕70號檔案規定的政策處理。對地方政策性虧損問題,按照國閱〔1996〕70號檔案確定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其有關部門,在進一步調查核實基礎上,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並儘快落實。
此次清查超過原核定數的老掛帳,由企業自行消化。
(二)對1993年以後供銷社新增財務掛帳(各級供銷社所屬企業及基層社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業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的處理意見。
1、對執行國家統一購銷政策經營棉花形成的財務掛帳,由中央財政負擔解決。本金部分先停息掛帳5年,利息損失按掛帳金額和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核定,由中央財政負擔;本金5年後再視情況處理。
2、對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不到位、執行地方政府政策以及由於其他指令性因素形成的財務掛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本金部分由地方財政貼息掛帳5年,5年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視財力情況制定消化處理方案,確保落實。
3、對企業經營因素形成的財務掛帳,由企業通過深化改革、轉變經營機制,逐年自行消化解決。
(三)上述新老掛賬具體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下發。
二、關於供銷社庫存商品棉的處理意見
對截止1999年9月1日前的老庫存商品棉應認真做好清倉查庫工作,庫存棉花企業要妥善保管好庫存棉花,防止資源流失,並按順價銷售原則積極組織銷售。同時做好競賣準備,一旦調控需要,通過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公開競賣,陸續投放。所發生的虧損,先停息掛帳,以後再逐步消化。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實施。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b4416--011220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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