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6年11月06日發布,自2006年11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06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1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閩政文〔2005〕5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區劃》)。
二、福建省東臨台灣海峽,海岸線較長,海島和港灣眾多,海洋經濟總量較大,豐富的海洋資源是發展海峽西岸經濟的重要載體之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促進海域資源的節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有效保護海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區劃》是科學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要依據《區劃》審批海域使用項目,合理安排交通運輸、漁業、旅遊用海,嚴格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採取有力措施,嚴格控制在海灣、海島地區的填海、圍海及開採海砂等用海活動,防止對海岸、海灣和海島的破壞性利用。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設項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區劃》對項目用海加強預審。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不同海域特點,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和實施重點海域使用調整計畫,建立良好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
四、嚴格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要依據《區劃》,加強對各類涉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嚴格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保沿海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選址符合《區劃》要求;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對陸源污染物嚴格實行處理達標後排放,並根據《區劃》要求選擇排污口位置,逐步實行深海離岸排放。
五、依據《區劃》,儘快完成沿海市、縣(市)海洋功能區劃的修編工作。修編《區劃》要依照法定程式,經過科學論證,做到切實可行。
你省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區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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