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6年10月24日發布,自2006年10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年10月24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0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審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浙政〔2005〕6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區劃》)。
二、浙江省是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海島眾多,海洋資源豐富,開發利用強度較大。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最佳化海洋產業結構,促進海域資源的節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有效保護海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區劃》是科學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要嚴格依據《區劃》審批海域使用項目,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填海、圍海及開採海砂等用海活動的管理,防止對海域、海島和海岸的破壞性利用,切實保護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設項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區劃》對項目用海進行預審。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不同海域特點,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重點海域使用調整計畫,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
四、嚴格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要依據《區劃》,加強對各類涉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嚴格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保沿海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選址符合《區劃》要求;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對陸源污染物嚴格實行處理達標後排放,並根據《區劃》要求選擇排污口位置,逐步實行深海離岸排放。
五、依據《區劃》,儘快完成沿海市、縣(市)海洋功能區劃的修編工作。修編《區劃》要依照法定程式,經過科學論證,做到切實可行。
你省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區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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