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2年10月10日發布,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洋資源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覆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審批天津市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天津市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區劃》)。
二、天津市位於環渤海地區的中心位置,是我國北方地區面向東北亞和太平洋的重要門戶。全市海洋資源豐富,產業基礎雄厚。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原則,合理配置海域資源,最佳化海洋開發空間布局,實現規劃用海、集約用海、生態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通過實施《區劃》,到2020年,全市建設用圍填海規模控制在0.92萬公頃以內,海水養殖功能區面積不少於0.6萬公頃,海洋保護區面積不低於1萬公頃,保留區面積比例不低於5%,整治修復海岸線長度不少於50公里,整治受損河口和海域面積不少於0.5萬公頃,管轄海域海水水質達到二類標準、海洋沉積物和海洋生物質量達到一類標準的區域面積確保在1/3以上,直排海工業企業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的污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圍填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得到合理控制,漁民生產生活和現代化漁業發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
四、《區劃》是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定依據,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區劃》範圍、海岸線和海洋功能區類型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編制各類產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區劃》的要求。
五、要認真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不斷完善海域管理的體制機制,嚴格執行項目用海預審、審批制度和圍填海計畫,健全海域使用權市場機制。堅持陸海統籌方針,切實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帶開展綜合整治修復。加大海洋執法監察力度,規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
國家海洋局要加強對《區劃》修改工作的管理,對《區劃》的實施工作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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