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審批福州市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榕政綜〔2006〕193號)以公文形式進行的回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海洋功能區劃的批覆
- 法規類型:批覆
你市《關於審批福州市海洋功能區劃的請示》(榕政綜〔2006〕193號)文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福州市海洋功能區劃》(以下簡稱《區劃》)。請你市按有關規定儘快公布並認真實施。
二、同意設立“南澳旅遊預留區”。同意調整設立“吉壁港口預留區”、“北山其它工程用海預留區”、“道澳其它工程用海區”、“百勝其它工程用海預留區”、“沙澳旅遊預留區”、“龍鼓其它工程用海區”、“笠嶼錨地區”、“松下其它工程用海預留區”、“牛頭尾航道預留區”、“竹排嶼錨地區”、“笠嶼傾倒預留區”、“壇南灣濱海旅遊預留區”和“吉釣港口預留區”。
三、福州市區位條件優越,海洋自然環境複雜多樣,開發利用強度較大。在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實現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要嚴格依據《區劃》審批海域使用項目,嚴格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特別要控制在海灣、海島地區的填海、圍海及開採海砂等用海活動。要根據不同海域特點,按照《區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海域使用規劃,建立良好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
五、要認真做好《區劃》的宣傳和貫徹工作,組織落實《區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區劃目標的實現。省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對《區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