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道路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請示》(榕政綜〔2014〕311號)收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
  • 發文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閩政文〔2014〕452 號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道路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請示》(榕政綜〔2014〕3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福州市馬尾區境內農用地47.5927公頃(其中耕地6.1391公頃)、未利用地4.673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徵收馬尾區琅岐鎮東紅村園地0.8081公頃、其他農用地2.9619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115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34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3764公頃、其他土地0.0106公頃,建光村園地1.3314公頃、其他農用地3.0997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182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262公頃、其他土地0.0012公頃,勞團村園地0.7722公頃、其他農用地3.2943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032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539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2494公頃,榮光村水澆地0.007公頃、園地1.3604公頃、其他農用地1.6027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151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0238公頃、其他土地0.2527公頃,雲龍村水澆地4.5828公頃、水田0.5012公頃、旱地0.3324公頃、園地2.9319公頃、林地2.126公頃、其他農用地13.1138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3313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6132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013公頃、未利用土地0.2234公頃、其他土地0.0039公頃,金砂管委會水澆地0.0726公頃、園地0.7874公頃、其他農用地5.718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413公頃、交通運輸用地0.3001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3492公頃、其他土地0.9077公頃,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49.2637公頃;使用國有水澆地0.6431公頃、園地0.0191公頃、其他農用地1.5261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4418公頃、未利用土地0.0412公頃、其他土地3.2331公頃。合計徵收(使用)土地55.1681公頃,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建設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須按法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征地,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耕地開墾費和征(用)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琅岐環島路東段(三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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