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1991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行1991年轉換債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1年01月15日發布,自1991年01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1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1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國務院
關於發行1991年轉換債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國發〔1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1991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1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債轉換為等額的新債。
二、1991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1982年至1984年發行、1991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1986年和1988年發行、1991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1991年轉換債,從當年7月1日開始計息,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1991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五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轉換債期滿時,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別計算,即:原發債兌改為轉換債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計算;改為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與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
(此件不登報、可在內部傳達到各級財政、銀行部門及持有國庫券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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