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1992年轉換債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6月04日發布,自1992年06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6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6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發行1992年轉換債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國發〔1992〕第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1992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2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庫券轉換為等額新債。
二、1992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1983年、1984年和1987年發行、在1992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1992年轉換債,從當年7月1日開始計息,期限為5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1992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5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段計算,即:發行轉換債以前的國庫券利息,按原發債券規定的利率計算;發行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庫券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此件不登報,可在內部傳達到各級財政、銀行部門及持有國庫券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