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6年1月25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
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6〕22號
一、科學合理設定地方債發行規模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組織本地區地方債發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地方債發行兌付有關工作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
(二)地方政府發行新增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券限額;發行置換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少當年置換債券發行規模。對於根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規定,利用騰出的債務限額空間發行債券的,以及通過發行新的地方債償還到期舊的地方債的,應當在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內統籌考慮。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債券發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則,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對於新增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應項目資金需求、庫款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發行進度安排。對於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二、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組織債券發行
(一)2016年地方債通過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在地方債發行中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規範完善本地區地方債發行有關制度。各地制定的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發行兌付辦法等制度檔案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不得更改。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和本地區制定的地方債發行有關制度,認真做好地方債發行工作。
三、規範有序開展地方債公開發行工作
(一)公開發行的地方債主要通過承銷團面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地方財政部門與承銷團成員簽訂的地方債承銷協定仍在有效期之內的地區,可繼續沿用此前的承銷團;承銷協定已到期的地區,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承銷團。地方財政部門如需增補承銷團成員,應當提前公布增補通知,按照有關規定擇優確定增補成員,並及時公布增補結果。
(二)公開發行的地方債應當進行債項信用評級。地方財政部門與信用評級機構簽訂的信用評級協定仍在有效期之內的地區,可繼續沿用此前選擇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協定已到期的地區,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選擇信用評級機構,合理設定評級費用標準,避免信用評級機構採用壓低評級費用等方式進行惡性競爭。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制度規定和職業規範,不得弄虛作假。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和債券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債券發行前信息披露、債券發行結果披露、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項披露、還本付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同時,應當逐步擴大地方債信息披露內容範圍,在2015年財政部對地方債信息披露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更新有關信息,並增加披露以下內容:
1.披露本地區財政收支狀況時,按照地方政府本級、全轄(不含省級政府轄區內單獨發行地方債的計畫單列市)口徑同時公布近三年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其中,2014年數據按決算口徑公布,2015年數據在決算編制完成之前按預算口徑公布,在決算編制完成之後按決算口徑公布,2016年數據按預算口徑公布。
2.披露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狀況時,公布經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債務餘額情況,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情況。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四)公開發行的地方債可通過招標和公開承銷兩種方式發行。單一期次債券發行額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發行。
採用招標方式發行地方債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招標發行規則,併合理設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投標限額、最低承銷限額、最高投標限額、債券投標利率區間上下限等技術參數,其中單個承銷團成員最高投標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發行量的30%,投標利率區間下限不得低於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競爭性招標時間原則上為40分鐘。
地方債繳款日為招標日(T日)後第一個工作日(即T+1日),承銷團成員不遲於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發行檔案中規定的國家金庫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庫對應賬戶。債權登記日為招標日後第二個工作日(即T+2日),地方財政部門於債權登記日按約定方式通知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債權確認。地方債上市日為招標日後第三個工作日(即T+3日)。
四、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
(一)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應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
(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與存量債務債權人協商,儘早確定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債券置換的存量債務範圍,並加強負責債務預算管理與債券發行管理等內設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同時,應當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定向承銷工作順利開展。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積極參與地方債定向承銷工作。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設定債券發行時間。擬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債券置換的存量債務,如在債券發行時尚未到期,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提前與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原債務結息時間、計息方法等,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四)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簿記管理人協商合理確定簿記建檔規則。簿記管理人負責簿記建檔具體運行,簿記建檔競爭性申購時間原則上為40分鐘。
五、進一步加強債券發行現場管理
(一)財政部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技術支持部門,授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財政部證券交易所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技術支持部門。技術支持部門為發行現場提供技術支持、信息安全維護及現場保障等服務。
(二)地方債發行現場區域包括操作區和觀摩區。發行現場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隔離,並在債券發行全程實施必要的無線電禁止。
(三)各地應當派出監督員負責監督發行現場相關工作合規有序進行,其中至少有一名非財政部門監督員在操作區監督。財政部可派出觀察員現場觀察發行情況,財政部觀察員由財政部國庫司或財政部國庫司委託發債地區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派出。採用招標方式發行時,金融機構人員不得進入發行現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時,除簿記管理人外,其他金融機構人員不得進入發行現場。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發行現場人數,並不遲於發行日前兩個工作日,將進入發行現場的發行人員、簿記管理人、監督員、觀察員名單提供給技術支持部門並抄送財政部。
(四)發行人員、簿記管理人、監督員、觀察員應當於發行開始前進入發行現場,不得攜帶任何有通訊功能的設備,並履行登記手續。債券發行過程中,進入發行現場的人員均不得離開,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泄露發行信息。技術支持人員應當於發行開始前離開發行現場。發行過程中如需技術支持人員幫助,發行人員或簿記管理人在徵得監督員同意後,使用專用固定電話通知技術支持人員進入發行現場。
(五)發行人員應當如實填寫發行現場情況記錄表,詳細記錄進入操作區人員、進入時間、競爭性招標(或申購)期間有無離開、通訊設備是否已交、固定電話使用情況等,並由監督員簽字確認。
(六)技術支持部門應當核對實際進入發行現場的人員與報備的人員名單,妥善保管進入發行現場人員的通訊設備,並做好發行現場技術支持服務,在發行過程中安排人員在操作區和觀摩區附近值守。
六、改善地方債流動性,推進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地區承銷團成員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鼓勵承銷團成員之間在回購等業務中接受地方債作為抵(質)押品。地方財政部門開展承銷團組建和管理相關工作時,應當將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作為重要參考。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債試點工作,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債發行,積極探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三)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麵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七、切實做好債券資金管理和還本付息工作
(一)採用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的置換債券資金,只能用於償還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債務的本金,以及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或有債務本金按照《
財政部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規定可以轉化為地方政府債務的部分,對違規改變置換債券資金用途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本級財政部門、存量債務債權人、債務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共同簽訂協定,明確還款金額、還款時間及相關責任等,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協定約定和償債進度直接支付給債權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與存量債務債權人、債務人等溝通協商,做好償債相關準備工作,尤其是置換未到期存量債務的,必須提前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置換工作要及時組織執行,防止債券資金在國庫中沉澱。
(二)擬在2016年採用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債券置換的存量債務,如在債券發行前到期,在嚴格保障財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庫款餘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水平的地區,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債券發行之前在債券發行額內予以墊付。置換債券發行後,要及時將資金回補國庫。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債券償還主體責任,制定完善地方債還本付息相關制度,準確編制還本付息計畫,提前落實並及時足額撥付還本付息資金,切實維護政府債券信譽。
(四)國債登記公司等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財政部門還本付息工作的服務,及時準確提供地方債還本付息相關信息。
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地方債發行工作順利完成
(一)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季度存量債務分月到期量和地方債發行初步安排(包括季度計畫發行量和初步發行時間等),財政部匯總各地情況後及時反饋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財政部門制訂具體發行計畫的參考。2016年第一季度存量債務分月到期量和置換債券發行初步安排,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於1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報送格式詳見附屬檔案。
(二)財政部將做好地方債發行與國債發行平穩銜接,對各地區發債進度做必要的組織協調。地方財政部門應當不遲於發行日前7個工作日將債券發行具體安排報財政部備案,財政部統籌把握地方債發行節奏和進度,按照“先備案先得”的原則協調各地發行時間等發行安排。同期限地方債與記賬式國債原則上不在同一時段發行,不同地區同期限地方債原則上不在同一時段發行,同期限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原則上不在同一時段發行。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完善地方債發行管理相關制度,充實債券發行管理力量,明確崗位職責,加強內部控制,規範操作流程。組建承銷團、開展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組織債券發行等制度檔案原則上應當在對外公布前報財政部備案。在地方債發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四)債券發行完畢後,地方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及時對債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控。
地方債發行其他相關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85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