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92年成文,發布於2010年12月份,其文號為國發〔1992〕32號,主要講述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包括對國債的形式,內容,期限和利率進行了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92年06月04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 文號:國發〔1992〕32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包括對國債的形式,內容,期限和利率進行了調整,如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庫券轉換為等額新債等。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庫券轉換為等額新債。
二、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七年發行、在一九九二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一九九二年轉換債,從當年七月一日開始計息,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一九九二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五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段計算,即:發行轉換債以前的國庫券利息,按原發債券規定的利率計算;發行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庫券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