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為了促進企業集團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分期分批進行試點。做好大型企業集團的試點工作,對於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推動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充分發揮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主導作用,形成群體優勢和綜合功能,提高國際競爭能力,進一步增強國家巨觀調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組織企業集團要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新產品的開發、效益的提高、資源和技術力量的合理組合。發展企業集團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
組織領導,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正確引導;並要慎重穩妥,注意自願原則,切忌一哄而起,以便使我國的企業集團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壯大。
檔案全文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為了促進企業集團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分期分批進行試點。做好大型企業集團的試點工作,對於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推動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充分發揮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主導作用,形成群體優勢和綜合功能,提高國際競爭能力,進一步增強國家巨觀調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組織企業集團要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新產品的開發、效益的提高、資源和技術力量的合理組合。發展企業集團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
組織領導,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正確引導;並要慎重穩妥,注意自願原則,切忌一哄而起,以便使我國的企業集團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壯大。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
進行試點的請示
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關於選擇一百個左右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精神,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共同進行了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要達到以下目的
(一)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主要是解決企業“大而全”、“小而全”,專業化水平低和分散、重複生產,以及達不到經濟規模的問題,並帶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從總體上提高經濟效益。
(二)推動生產要素合理流動。特別要打破地區、部門界限,實現企業之間的優勢互補,充分發揮現有生產能力。
(三)形成群體優勢和綜合功能。既充分發揮大企業的主導作用,集中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又調動成員企業的積極性,並促進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相結合,提高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能力,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
(四)提高國際競爭能力。穩定占領並逐步擴大國際市場,成為參加國際競爭的主力。
(五)提高巨觀調控的有效性。國家通過調控一批以大型企業為核心的企業集團,可以更加有效地引導大量中小型企業的經濟活動。
二、為保證達到預期目的,試點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這個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緊密層企業;最好還要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係。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要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這是企業集團與單個大型企業的重要區別。
試點企業集團應按上述條件組建,現有試點企業集團還不具備這些條件的,要積極完善提高。
三、選擇試點企業集團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在生產建設、出口創匯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提倡採取公有制企業間相互參股的形式,協調中央和地方、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三)提倡發展跨地區、跨部門的競爭性企業集團,不搞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閉。
(四)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不能承擔政府的行業管理職能,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為企業集團。
(五)發展和選擇試點企業集團,既要積極引導,又要慎重穩妥,切忌一哄而起。
根據上述原則,確定了第一批試點企業集團名單(見附屬檔案)。
四、試點企業集團具備計畫單列條件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在國家或省級計畫中實行單列
對關係國計民生和產品面向全國、跨地區的企業集團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由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計畫管理的職能。對在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其國家計畫,由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後,在國家計畫中的行業項下戴帽下達;屬於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計畫,由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
其他的企業集團,可在省級實行計畫單列,由地方政府管理,並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直接聯繫。
計畫單列的範圍,包括核心企業和緊密層成員企業,不包括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計畫單列的內容,主要包括:(1)主要產品產量計畫;(2)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投資計畫;(3)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計畫;(4)主要物資、能源分配計畫;(5)科技計畫和教育計畫;(6)勞動工資計畫;(7)財務計畫。
現在財務計畫在地方的試點企業集團,需要上劃到國家計畫單列的,要與有關地方政府充分協商逐個確定,由財政部負責辦理。
對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企業集團的管理:
行業主管部門管理主要包括:(1)按照國家計畫要求所確定的行業規劃,指導和審查企業集團的發展規劃和計畫,並送國家計委、財政部、物資部、勞動部、教委等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屬於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計畫,由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2)指令性計畫的組織實施,考核、檢查、監督各項計畫的完成情況和契約的執行情況;(3)對企業集團生產經營中的問題進行協調;(4)對企業集團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國家計委主要負責:(1)審批企業集團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會簽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2)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擬訂和安排企業集團的國家計畫;(3)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與財政部、物資部、勞動部、教委等部門在擬訂計畫方面的不同意見和有關問題。
國務院生產辦公室主要負責:(1)按照國家計畫,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落實能源、原材料、運輸、資金等主要生產條件,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檢查計畫完成情況及契約執行情況,協調生產經營中行業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2)經商行業主管部門,並經國家計委會簽後,審批企業集團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3)制定在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總承包的具體辦法,與財政部共同協調落實對國家的總承包方案。
財政部主要負責:(1)核定試點企業集團的財務體制,調整各部門、地區之間的利益關係;(2)審批試點企業集團的財務計畫;(3)與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共同協調落實對國家的總承包方案。
國家計委、財政部、物資部、勞動部等部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家計畫,分別下達給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
對要求在國家計畫單列的企業集團,成熟一個審批一個,具體實施細則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試點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的主要活動實行“六統一”
“六統一”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實現企業集團的統一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又不能影響成員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積極性。
“六統一”的主要內容是:(1)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由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對計畫主管部門;(2)實行承包經營的,由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承包,緊密層企業再對核心企業承包;(3)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貸款,由集團的核心企業對銀行統貸統還,目前實行有困難的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4)進出口貿易和相關商務活動,由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對外;(5)緊密層企業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產交易,由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6)緊密層企業的主要領導幹部,由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任免。
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的“六統一”,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實現:(1)核心企業向緊密層企業投資入股並達到控股,建立起母子公司關係,以母公司的身份對子公司實行“六統一”;(2)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實行承包或租賃,以承包者或承租者的身份對成員企業實行“六統一”;(3)如果同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經有關各方同意,也可以把緊密層企業劃歸核心企業管理,但仍保留其法人地位;(4)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進行把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交由核心企業經營的試點。
六、試點企業集團的管理體制
試點企業集團的管理體制,應按重大問題集體討論,總經理或董事長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原則辦。具體管理方式(如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可區別不同情況確定。
對試點企業集團的行政領導班子的管理:(1)在國家計畫單列、由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試點企業集團,其行政領導班子由國務院管理;(2)不實行國家計畫單列的,按現行隸屬關係進行管理;(3)試點企業集團的主要領導幹部(總經理或董事長)在看檔案、聽報告、參加會議及學習培訓方面分別享有副部級、正局級的政治待遇(不包括工資、醫療保健、住房、用車等生活方面的待遇)。政治待遇只限試點企業集團主要領導幹部本人,不涉及企業集團的級別,也不涉及內部機構及各層次成員企業的級別,不得因此搞機構升格和人員升級。
關於試點企業集團黨委書記的政治待遇及管理問題,建議請組織部門參考以上原則另行規定。
七、試點企業集團要堅持稅利分流的改革
已經實行稅利分流辦法的要繼續執行,尚未實行的要逐步做到稅利分流。
八、試點企業集團要逐步建立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企業集團內部融通資金,包括建設資金。要適當擴大融資手段,經批准可以發行債券和股票。成立財務公司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批,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個審批一個。
九、要逐步賦予試點企業集團自營進出口權
自營進出口的範圍,是指本集團生產的產品出口,自用技術、設備和原材料的進口。有條件的也可以組織本企業集團產品為主的成套設備出口。第一類商品進出口計畫由國家計委會同經貿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自營進出口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經貿部的規定報批。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個審批一個。
企業集團核心企業享有自營進出口權後,緊密層成員企業就不能再有自營進出口權。與核心企業不在同地的緊密層企業,可由核心企業指定在當地或就近口岸辦理報關手續。
根據試點企業集團的規模、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出口創匯額的大小,對具備條件的,經國務院批准,賦予以下外事審批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可自行審批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人員出境和邀請境外人員來華事項,其中企業集團的正副職領導出境由主管部門審批。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審批。
簡化試點企業集團因商務活動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可根據企業集團出口創匯額的大小,確定核心企業和緊密層企業一定數量的經貿業務人員,對其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具體規定和辦法由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制定。
十、試點企業集團的審批
試點企業集團的確定,由核心企業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共同核定後報國務院批准。
列入這次試點名單而尚待組建的企業集團,還須履行企業集團的審批手續,由核心企業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共同審批。
組建試點企業集團的工作,由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共同負責。審批工作,由國家計委牽頭;組建後的具體實施,由國務院生產辦公室牽頭。有關體制方面方針政策的擬定和協調,由國家體改委負責。
十一、要抓緊研究制定政府對試點企業集團管理的具體辦法
企業集團不同於單個企業、聯營企業和一般的鬆散聯合體,企業集團內部又有著廣泛的參股控股關係,政府對現有企業的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對企業集團的具體管理辦法,主要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辦法,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辦法,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辦法,行政領導班子、勞動工資管理辦法,企業集團的統計辦法,財政、稅收、物資管理辦法等,並儘快發布實行。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生產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