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發布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 編號:國發〔1991〕12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國發〔199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近幾年,許多地方在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起一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了我國高親技術產業的發展。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的建議》中關於“繼續推進‘火炬’計畫的實施,辦好高技術開發區”的精神,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繼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之後,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再選定一批開發區作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審定的下列二十一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型開發區、瀋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春南湖一南嶺新技術工業園區、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長沙科技開發試驗區、福州市科技園區、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科技工業園、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蘭州寧臥莊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南市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科技工業園、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國際科技工業園分別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內,也確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三、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負責審定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域範圍、面積,並進行歸口管理和具體指導。
四、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附屬檔案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附屬檔案二)和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附屬檔案三),請遵照執行。
五、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除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管理、出口創匯留成按現行規定執行外,其餘仍按《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執行。
依靠我國自己的科技力量,促進高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對於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高技術產業開發區要加強領導,大力扶持,按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
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略)
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略)
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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