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11月12日發布,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1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你們關於設立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規劃控制面積8.37平方公里,分水港和空港兩個功能區(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
水港功能區面積6.00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江北區寸灘街道寸灘村甘蔗堡社、大橋社,南至沿長江至渝黔高速公路大佛寺大橋,西至渝北區人和鎮童家院子立交,北至渝北區人和鎮雙碑村十七社、220國道。
空港功能區面積2.37平方公里,分為兩個地塊。其中地塊一面積1.04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渝北區雙鳳橋街道辦事處礄田村七社,南至渝北區雙鳳橋街道辦事處新華村十社,西至渝北區雙鳳橋街道辦事處新華村十一社,北至渝北區雙鳳橋街道辦事處礄田村九社;地塊二面積1.33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渝北區古路鎮榮華橋八社,南至渝北區古路鎮榮華村六社,西至渝北區雙鳳橋街道辦事處黎家村十六社,北至渝北區古路鎮榮華村七社。
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重慶出口加工區。
二、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的功能和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重慶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擬定保稅港區的開發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並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規定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界址點坐標表(略)
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