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文號:財關稅[2014]65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時間:2014年12月19日
關於在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 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關稅[2014]6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在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的批覆》(國函〔2014〕125號)精神,現就在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試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開展調整相關稅收規定促進貿易多元化的試點。
二、在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現有規劃面積內劃出專門區域作為貿易功能區,開展貿易、物流和流通性簡單加工等業務,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除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另有規定外,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入貿易功能區的貨物予以保稅。
(二)允許非保稅貨物進入貿易功能區運作,從境內區外進入貿易功能區的貨物在其實際離境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予以退稅,給予貿易功能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從境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入貿易功能區內的保稅貨物(以下簡稱保稅貨物)在貿易功能區內銷售時,繼續予以保稅;保稅貨物內銷時,海關按其進入貿易功能區時的狀態徵收進口稅款,同時稅務部門按國內銷售貨物的規定徵收增值稅。
(四)除保稅貨物外,貨物(包括含有保稅貨物的貨物)在貿易功能區內銷售或內銷時,稅務部門按國內銷售貨物的規定徵收增值稅;內銷的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海關按保稅貨物進入貿易功能區時的狀態徵收進口稅款。
(五)貿易功能區不再執行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進口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等的免稅政策。
三、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貿易功能區範圍的確定、隔離監管設施及管理系統的驗收等工作,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組織實施。上述稅收政策在貿易功能區正式通過驗收後執行。
四、江蘇省、重慶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南京海關、重慶海關要積極推進落實上述稅收政策,並切實做好相關監管和服務工作。海關、稅務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互換。稅務部門要加強對貿易功能區增值稅的征管。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將及時對試點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和具體監管辦法,經實踐檢驗政策可行、措施成熟後,適時研究提出在其他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擴大試點的意見。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