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廊坊海關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11月13日發布,自2001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機構
你省《關於設立廊坊海關的請示》(冀政〔2000〕3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廊坊海關(正處級),隸屬石家莊海關。
二、核定廊坊海關人員編制25名,由海關總署從現有編制總額中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從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及大學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廊坊海關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有關具體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b4522--020304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