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的批覆

《關於同意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的批覆》是2011年07月08日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舟山群島新區的批覆。

一、原則同意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舟山群島新區範圍與舟山市行政區域一致,區位條件、海洋資源、海洋產業等綜合優勢明顯,在全國沿海開發開放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把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作為實施區域發展戰略和海洋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重要舉措,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積極探索陸海統籌發展新路徑,推動海洋經濟科學發展,促進浙江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先行先試為契機,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舟山群島新區作為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的先導區、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和長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要加強體制機制創新,擴大對外開放,逐步建成我國大宗商品儲運中轉加工交易中心、東部地區重要的海上開放門戶、海洋海島綜合保護開發示範區、重要的現代海洋產業基地、陸海統籌發展先行區,在推動浙江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東部地區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全國區域協調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要加大支持力度,推動產業、資金、人才向舟山群島新區集聚,為其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要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訂完善相關規劃,最佳化空間布局,明確發展重點,新區建設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支持和指導,在有關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改革、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要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幫助解決舟山群島新區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推動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設立並建設好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對於深化海洋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海洋海島綜合保護開發方式、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方面要統一思想,密切配合,開拓創新,紮實工作,共同推動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又好又快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