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南昌海關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7年10月04日發布,自1987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87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關於再次請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昌海關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南昌海關。
二、南昌海關人員編制五十人。人員來源,在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劑,不在社會上招收。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由你省負責解決;交通工具、檢查儀器設備,由海關總署配備。
具體事宜,請你省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關於再次請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昌海關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南昌海關。
二、南昌海關人員編制五十人。人員來源,在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劑,不在社會上招收。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由你省負責解決;交通工具、檢查儀器設備,由海關總署配備。
具體事宜,請你省與海關總署商辦。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