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02月24日發布,自2008年0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0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2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寧波市北侖區梅山島設立寧波梅山保稅港區,規劃面積7.7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東至碼頭岸線(含泊位),南至梅峰路,西北以沿港路、梅山大道、港區路圍合為界。(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屬檔案)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封關驗收後不再保留寧波保稅物流園區。
二、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的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規定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寧波梅山保稅港區界址點坐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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