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

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是國務院於1983年04月05日發布,自1983年04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4月05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4月05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特區綜合規定
  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方法
台灣同胞到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投資興辦工農業項目,除享受經濟特區現有全部優惠待遇外,再給予下列特別優惠:
一、台灣同胞在經濟特區興辦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五至第九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上列企業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產的產品,凡屬國內市場有銷路又需要進口的,或者投資者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允許有百分之三十的產品內銷。內銷產品要按國家規定的渠道銷售,並照章徵稅或補稅。
三、上列企業建設期間和投產後五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
台灣同胞到珠海、汕頭、廈門三市投資改造舊市區的老企業,其產品只要是以出口為目標的,除按國家原規定的進口生產資料免徵關稅,企業所得稅減按百分之十五徵收外,還可享受上述特別優惠。
以上辦法也適用於台灣同胞到海南島投資興辦的企業。
考慮到台灣當局至今仍堅持阻止台灣同胞與大陸開展經濟貿易,因此對來大陸投資的台灣同胞應當保密。有關台灣同胞投資項目的協定、契約和執行情況,請廣東、福建兩省主管部門報告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務院辦公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