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

12月1日,慶祝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共創灣區輝煌、共享祖國榮光”粵港澳大灣區青年論壇在深圳舉行,論壇上,深圳公布了《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的內容,提出18條政策,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圳學習、生活、就業、創業,其中與深圳戶籍市民同等待遇的有4條,略優於市民的待遇有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日
全文內容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要論述,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貫徹實施,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特別是港澳青年在深圳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少年來深交流。支持和推動深港澳開展青少年研學旅遊合作,加強港澳青少年在深遊學接待服務工作。豐富深港澳青少年文化體育交流內容,打造一批形式多樣、覆蓋面廣、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完善深港澳志願服務常態交流機制,打造深港澳志願服務交流合作平台。
二、進一步為港澳籍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便利。在深的港澳籍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按照《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執行,與非深戶籍學生同樣申請我市義務教育學校學位,實行積分入學。在深就讀國中的港澳籍畢業生參加中考,與非深戶籍國中畢業生同等條件錄取。將港澳籍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在深社保情況納入公共信息資源庫,為港澳籍考生中考報名資格審核提供便利。
三、進一步加強高校港澳籍學生獎助學金支持力度。增強港澳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支持力度,並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獎勵品學兼優的港澳籍學生。加大我市高校學生與港澳高校學生之間交流力度,並給予經費資助。
四、進一步促進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支持本市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針對港澳青年的職業技能培訓。創新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辦學模式,支持深港澳各類職業教育實訓基地交流合作。推進深港澳職業教育在招生就業、培養培訓、師生交流、技能競賽等方面合作。
五、擴大深港澳教育交流與合作。加大力度開展深圳與港澳高校、中國小、幼稚園的雙向交流計畫,對參與計畫並符合條件的知名專家學者和優秀青年教師給予經費資助。
六、進一步支持港澳機構來深辦學。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來深開辦港澳子弟學校,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中國小校招收港澳籍學生並根據需求調整招生規模。
七、進一步支持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鼓勵深圳企業接收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學生及接收企業,按照本市有關政策給予補貼。首次在深就業並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本市有關人才政策,享受相應待遇。
八、進一步擴大港澳專業資質認定範圍。在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工作的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會計、建築、規劃、專利代理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機構備案後,可按規定範圍為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九、進一步最佳化港澳人才政策。將在深工作的港澳人士納入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範圍,符合認定條件的享受我市引進人才相應待遇。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深工作的符合條件的港澳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將創業補貼政策覆蓋到在深的港澳青年。將在深創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港澳居民納入我市自主創業人員範圍,享受我市現行各項創業補貼以及創業扶持政策。
十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參加創新創業活動。鼓勵舉辦各類深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打造一批高質量、有影響的創新創業活動。
十二、高質量建設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依託現有雙創示範基地、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等孵化載體,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推動資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實現港澳青年來深創業基礎設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到位。
十三、設立港澳青年在深創業引導基金。加大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力度,依託深圳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等,設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創業方面的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以股權投資形式給予支持。
十四、進一步落實港澳居民居住證政策。增加港澳居民辦理居住證網點,簡化辦理手續,利用“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模式,推進政府電子管理系統互聯互通,逐項落實港澳居民居住證制度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公共服務和相關便利。
十五、進一步完善來深發展的港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人才住房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證並符合條件的港澳人才可申請租住人才住房,港澳居民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購買人才住房時可不受戶籍限制。統籌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解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
十六、為來深的港澳居民提供公共運輸優惠。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和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的港澳居民,參照深圳居民標準,享受乘坐市內公共運輸設施相關優惠。
十七、進一步推進深港澳社會保障合作。進一步完善在深就業和生活的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策。密切深港澳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支持推動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在深設定醫療機構。
十八、打造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綜合服務平台。在市、區行政服務大廳設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務引導台”,為港澳居民在深辦理行政審批和相關業務提供導引諮詢服務。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設立港澳專欄,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諮詢、創業指導、資源對接、信息交換等服務。
在深圳發展的台灣同胞參照適用本措施,另有規定的除外;關於職業資質的對台開放相關問題,由對台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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