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3年12月19日發布,自2003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3年12月19日
  • 實施日期:2003年12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
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3]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總局:
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報來的《關於請求批准<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請示》(環發[2003]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由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各地區執行。
二、到2005年,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基本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放射性廢物庫建設的實施工作,積極落實項目業主單位、建設用地和配套資金等建設條件,加強項目建設管理。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規劃》的實施。《規劃》中提出的需要國家支持的項目和資金,由發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並予以安排;有關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放射性廢物庫的建設由環保總局指導和監督;《規劃》中提出的有關經濟政策由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具體落實。
四、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國外先進技術,努力做到主要設備國產化,充分發揮所建設施的作用,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