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由國務院以國發〔2014〕31號於2014年8月9日印發,《意見》分樹立科學旅遊觀、增強旅遊發展動力、拓展旅遊發展空間、最佳化旅遊發展環境、完善旅遊發展政策5部分20條。
該意見是繼《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全國紅色旅遊發展規劃綱要》、《國民旅遊休閒綱要》和《旅遊法》頒布實施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旅遊業改革發展做出的又一重大部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文號:國發〔2014〕3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9日
條令背景
條令內容
(四)推動區域旅遊一體化。進一步深化對外合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旅遊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完善國內國際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遊合作體。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在東協—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圖們江地區開發合作以及孟中印緬經濟走廊、中巴經濟走廊等區域次區域合作機制框架下,採取有利於邊境旅遊的出入境政策,推動中國同東南亞、南亞、中亞、東北亞、中東歐的區域旅遊合作。積極推動中非旅遊合作。加強旅遊雙邊合作,辦好與相關國家的旅遊年活動。
(五)大力拓展入境旅遊市場。完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體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國家旅遊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建立多語種的國家旅遊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國家旅遊形象宣傳。研究促進外國人入境過境旅遊簽證便利化措施,推動符合規定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開展外國人簽證業務,逐步最佳化完善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政策,推動外國人72小時過境免簽城市數量適當、布局合理。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最佳化郵輪出入境政策。為外國旅客提供簽證和入出境便利,不斷提高簽證簽發、邊防檢查等出入境服務水平。
(七)大力發展鄉村旅遊。依託當地區位條件、資源特色和市場需求,挖掘文化內涵,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點,開發一批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推動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旅遊小鎮,建設一批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加強規劃引導,提高組織化程度,規範鄉村旅遊開發建設,保持傳統鄉村風貌。加強鄉村旅遊精準扶貧,紮實推進鄉村旅遊富民工程,帶動貧困地區脫貧致富。統籌利用惠農資金加強衛生、環保、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鄉村旅遊服務體系。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培訓,鼓勵旅遊專業畢業生、專業志願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創新文化旅遊產品。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遊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整合會展活動,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民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遊活動。杜絕低水平的人造景觀建設,規範發展主題公園。支持傳統戲劇的排練演出場所、傳統手工藝的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建設。在文化旅遊產品開發中,反對低俗、庸俗、媚俗內容,抵制封建迷信,嚴厲打擊黃賭毒。
(九)積極開展研學旅行。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範疇,增進學生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和實踐能力。按照教育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國小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國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加強對研學旅行的管理,規範中小學生集體出國旅行。支持各地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體系。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十)大力發展老年旅遊。結合養老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發展,積極開發多層次、多樣化的老年人休閒養生度假產品。規劃引導各類景區加強老年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適當配備老年人、殘疾人出行輔助器具。鼓勵地方和企業針對老年旅遊推出經濟實惠的旅遊產品和優惠措施。抓緊制定老年旅遊服務規範,推動形成專業化的老年旅遊服務品牌。旅遊景區門票針對老年人的優惠措施要打破戶籍限制。
(十一)擴大旅遊購物消費。實施中國旅遊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遊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加大對老字號紀念品的開發力度。整治規範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最佳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範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鼓勵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發展購物旅遊。
(十三)保障旅遊安全。加強旅遊道路特別是橋樑、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旅遊場所特種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完善旅遊安全服務規範,旅遊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旅行社、景區要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風險提示,並開展安全培訓。景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旅遊景區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機制和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將其納入當地統一的應急體系。重點景區要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可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基地統籌建設。
(十四)加強市場誠信建設。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加快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行業協會要完善行業自律規則和機制,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建立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違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黑導遊”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引導旅遊者文明消費。充分發揮旅遊者、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引導作用,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推動景區景點進一步做好文明創建和文明旅遊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景區文明旅遊執法,杜絕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
(十五)規範景區門票價格。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另行收費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項目價格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體現公益性,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景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人、軍人、殘疾人等實行門票費用減免。所有景區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要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堅決制止各類變相漲價行為。
(十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景區旅遊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廁所、供水供電、應急救援、遊客信息服務以及垃圾污水處理、安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圍繞重點旅遊區和旅遊線路,進一步完善遊客諮詢、標誌標牌等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力量開發建設一批新的自然生態環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國內外具有較強吸引力的精品景區和特色旅遊目的地。編制全國生態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國家重點旅遊區域的指導,抓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旅遊資源整體開發,引導生態旅遊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重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府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重點景區、鄉村旅遊、紅色旅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生態旅遊等旅遊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財政金融扶持。抓緊研究新形勢下中央財政支持旅遊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做好國家旅遊宣傳推廣、規劃編制、人才培養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國家支持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要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範圍。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通過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加強債券市場對旅遊企業的支持力度,發展旅遊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加大對小型微型旅遊企業和鄉村旅遊的信貸支持。
(十九)最佳化土地利用政策。堅持節約集約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安排旅遊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嚴格控制旅遊設施建設占用耕地。改革完善旅遊用地管理制度,推動土地差別化管理與引導旅遊供給結構調整相結合。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範用海及海岸線占用。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遊業發展用地。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項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修建旅遊設施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旅、科教興旅”戰略,編制全國旅遊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最佳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旅遊學科體系建設,最佳化專業設定,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建立完善旅遊人才評價制度,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推動導遊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導遊評價制度,落實導遊薪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建立導遊職級、服務質量與報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加強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一批國家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加強導遊等旅遊從業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旅遊志願者活動。把符合條件的旅遊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範圍,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旅遊科研單位和旅遊規劃單位建設,加強旅遊基礎理論和套用研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推動本地區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邁上新台階。各地要加強規劃引導,重視對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重複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要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落實配套法規。發展改革委、旅遊局要定期匯總各地區及有關部門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並開展督促檢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協調配合,促進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任務分解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負責單位 | 時間進度 |
1 | 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 | 旅遊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2 | 抓緊建立景區門票預約制度,對景區遊客進行最大承載量控制 | 旅遊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林業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3 | 統一國際國內旅遊服務標準 | 質檢總局、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4 | 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加強區域性客源互送,構建務實高效、互惠互利的區域旅遊合作體 | 旅遊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 | 持續實施 |
5 | 採取有利於邊境旅遊的出入境政策,推動中國同東南亞、南亞、中亞、東北亞、中東歐區域旅遊合作 | 公安部、外交部、旅遊局等 | 2016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6 | 加強旅遊雙邊合作,辦好與相關國家的旅遊年活動 | 旅遊局、外交部、財政部等 | 持續實施 |
7 | 在城鄉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國民休閒度假需求 |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8 | 推動體育旅遊,加強競賽表演、健身休閒與旅遊活動的融合發展,支持和引導有條件的體育運動場所面向遊客開展體育旅遊服務 | 體育總局、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9 | 發展森林旅遊、海洋旅遊 | 林業局、海洋局、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0 | 繼續支持郵輪遊艇、索道纜車、遊樂設施等旅遊裝備製造國產化,積極發展郵輪遊艇旅遊、低空飛行旅遊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旅遊局、民航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11 | 依託當地區位條件、資源特色和市場需求,挖掘文化內涵,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點,開發一批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 | 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等 | 持續實施 |
12 | 推動鄉村旅遊與新型城鎮化有機結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旅遊小鎮,建設一批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 |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文化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3 | 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培訓,鼓勵旅遊專業畢業生、專業志願者、藝術和科技工作者駐村幫扶,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4 | 鼓勵專業藝術院團與重點旅遊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鮮明、藝術水準高的專場劇目 | 文化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5 | 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大力弘揚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宣傳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6 | 規範整合會展活動,發揮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傳統節慶品牌效應,組織開展民眾參與性強的文化旅遊活動 | 文化部、商務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7 | 支持傳統戲劇的排練演出場所、傳統手工藝的傳習場所和傳統民俗活動場所建設 | 發展改革委、文化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18 | 將研學旅行、夏令營、冬令營等作為青少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國情教育的重要載體,納入中小學生日常德育、美育、體育教育範疇 | 教育部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19 | 建立國小階段以鄉土鄉情研學為主、國中階段以縣情市情研學為主、高中階段以省情國情研學為主的研學旅行體系 | 教育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20 | 支持各地依託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建設一批研學旅行基地。鼓勵對研學旅行給予價格優惠 | 教育部、發展改革委、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21 | 傳承和弘揚老字號品牌,加大對老字號紀念品的開發力度 | 商務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22 | 整治規範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 | 商務部、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23 | 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最佳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 |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旅遊局等 | 持續推進 |
24 | 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 | 財政部、海關總署、旅遊局、稅務總局等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5 | 增開旅遊目的地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列車和旅遊專列,完善火車站、高速列車、旅遊專列的旅遊服務功能,鼓勵對旅遊團隊火車票價實行優惠政策 | 鐵路局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6 | 支持重點旅遊城市開通和增加與主要客源地之間的航線,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遊支線航空發展,鼓勵按規定開展國內旅遊包機業務 | 民航局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7 | 規劃引導沿江沿海公共旅遊碼頭建設,增開國際、國內郵輪航線 | 交通運輸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28 | 制定旅遊信息化標準,加快智慧景區、智慧旅遊企業建設,完善旅遊信息服務體系 |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質檢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旅遊局等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29 | 加強旅遊道路特別是橋樑、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旅遊場所特種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測 |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 | 持續實施 |
30 | 完善旅遊安全服務規範,旅遊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風險防範及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旅行社、景區要對參與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者進行風險提示,並開展安全培訓;景區要加強安全防護和消防設施建設。 | 旅遊局、安全監管總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31 | 重點景區要配備專業的醫療和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可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基地統籌建設 | 旅遊局、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等 | 2015年底前取得實質性進展 |
32 | 完善旅遊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 | 旅遊局、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安部、稅務總局等 | 持續實施 |
33 | 加強旅遊市場綜合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黑導遊和誘導、欺騙、強迫遊客消費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的行為;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引導旅遊者文明消費 | 旅遊局、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務部等 | 持續實施 |
34 | 推動景區景點進一步做好文明創建和文明旅遊宣傳引導工作,加大景區文明旅遊執法力度,杜絕亂刻亂畫、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 | 中央宣傳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35 | 鼓勵職工結合個人需要和工作實際分段靈活安排帶薪年休假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持續實施 |
36 | 國家支持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要將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範圍 | 財政部 | 持續實施 |
37 | 政府引導,推動設立旅遊產業基金 |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38 | 進一步細化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邊遠海島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遊項目的支持措施 | 國土資源部、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39 |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修建旅遊設施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 國土資源部、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40 | 加強旅遊學科體系建設,最佳化專業設定,深化專業教學改革,大力發展旅遊職業教育 | 教育部、旅遊局等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41 | 加強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一批國家旅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 | 旅遊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 2015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
42 | 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旅遊志願者活動 | 教育部、旅遊局等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
43 | 把符合條件的旅遊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範圍,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旅遊局等 | 持續實施 |
44 | 支持旅遊科研單位和旅遊規劃單位建設,加強旅遊基礎理論和套用研究 | 旅遊局、教育部等 | 持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