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是為了提升我國製藥行業整體水平,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2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2016〕8號
  • 發布日期:2016年2月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2月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製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二、確定參比製劑遴選原則。參比製劑原則上首選原研藥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參比製劑,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藥品生產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藥品生產企業提出參比製劑選擇意見,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核確定。對參比製劑存有爭議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專家公開論證後確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及時公布參比製劑信息,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製劑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
三、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採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藥品生產企業採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具體品種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另行公布。開展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時,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仿製藥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無參比製劑的,由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藥品生產企業是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應主動選購參比製劑開展相關研究,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製劑一致。完成一致性評價後,可將評價結果及調整處方、工藝的資料,按照藥品註冊補充申請程式,一併提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製藥,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准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五、加強對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發布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指導原則,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一致性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專家審核企業報送的參比製劑資料,分期分批公布經審核確定的參比製劑目錄,建立我國仿製藥參比製劑目錄集;及時將按新標準批准上市的藥品收入參比製劑目錄集並公布;設立統一的審評通道,一併審評企業提交的一致性評價資料和藥品註冊補充申請。對藥品生產企業自行購買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參比製劑,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以一次性進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評價研究使用。
六、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籤中予以標註;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併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引導藥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科學規範開展一致性評價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共同推動一致性評價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內容解讀

仿製藥是與原研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給藥途徑和治療作用的藥品。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要求已經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品,要在質量和療效上與原研藥品能夠一致,臨床上與原研藥品可以相互替代。這項工作有利於節約醫藥費用,對提升我國製藥行業發展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意見》要求,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意見》強調,藥品生產企業是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應主動選購參比製劑開展相關研究,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製劑一致。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製藥,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准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意見》提出多項政策措施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籤中予以標註;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採購併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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