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路交通治安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路交通治安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12月19日發布,自1992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路交通治安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12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2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路運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部門對治理公路交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整頓公路治安秩序,這對於打擊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活動,制止亂設卡、亂收費的現象、維護公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的基本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某些地區,特別是一些幹線公路上的治安秩序仍存在問題,一些地段“車匪路霸”橫行,運輸車輛屢遭不法分子的敲詐和搶劫,司機擔驚受怕,精神壓力大,不願跑長途,嚴重阻礙了客貨運輸;有的地區車輛堵塞,客運班車正點率下降,影響了當地經濟的發展。這說明,一些地方對公路交通治安管理不嚴,防範措施不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沒有真正落到實處。
為貫徹黨的十四大關於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的精神,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嚴厲打擊公路沿線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好公路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公路交通運輸的安全暢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中央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政策,把維護公路交通治安作為促進商品流通,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的大事來抓。要切實做到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力爭在短期內改變重點路段治安不良的狀況。
二、整頓公路治安工作,堅持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鄉級人民政府要對解決本地公路治安問題切實負起責任,會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真做好整頓工作。公安司法機關要嚴厲打擊搶劫、傷害、盜竊等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活動,特別對占路為霸、敲詐勒索、流氓滋擾等犯罪團伙要除惡務盡、堅決打擊。要加強道路交通指揮疏導工作,以確保道路暢通。交通部門要依法維護好交通運輸秩序。國家和集體運輸單位要對運送的貨物和旅客落實必要的保全措施。
三、要重點治理整頓“車匪路霸”活動猖獗的一結國道幹線和省、地、縣結合部地段。對持械搶劫車輛、洗劫財物、殺傷乘客和司售人員的大案要案,公安機關要迅速偵破。檢察院、法院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發揮法律震懾罪犯和教育人民、保護人民的作用。各客運部門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查堵工作,必要時可以對旅客(包括軍人)實行開包檢查,嚴禁旅客攜帶違禁物品乘坐交通工具。
四、各地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的舉報或投訴,要認真受理、查辦或按案件管轄、職責分工轉有關地區和部門查處。要切實保護民眾同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犯罪活動作鬥爭的積極性,不能以不是本單位或本地區主管為由拒絕受理。
五、廣泛發動民眾,依靠民眾,實行綜合治理。要運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宣傳工具,大力做好宣傳報導工作,教育、鼓勵交通運輸職工和廣大民眾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公路沿線的農村基層政權組織要教育村民遵紀守法,愛路護路。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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