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是2014年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
- 文 號:廳運字〔2014〕100號
- 發文日期:2014年07月29日
- 索 引 號:2014-00485
文號,全文,
文號
名 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廳運字〔2014〕100號 | 發布機構:運輸司 |
發文日期:2014年07月29日 | 主題分類:駕校管理 |
索 引 號:2014-00485 | 主 題 詞: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 |
全文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
江蘇、安徽、雲南省交通運輸廳、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的有關要求,“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國家職業教育體系,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經交通運輸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決定在江蘇、安徽、雲南三省各選取一至兩所具備資質的職業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職業教育體系,是新形勢下對高素質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的改革和探索,是不斷提升大客車駕駛人整體素質的有效途徑,是持續推動道路客運事業健康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當前道路客運事業轉型發展的必然需求。開展好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積累經驗,總結規律,對於下一步全面開展此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試點地區要充分認識開展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精心組織,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方案,探索出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的新路子。要細化各項工作措施,建立協調合作機制,確保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審驗,嚴把招生院校資質關和生源質量關
試點院校應具備經公安和交通部門審驗合格的大客車實際操作培訓場地、設備和人員,保證大客車駕駛人培養質量,確保學生能夠全面掌握大客車駕駛技能。試點院校不得委託或者以合作形式,將教學任務交給駕校等其它培訓機構承擔,違反規定的,取消招生資格。
招生對象須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含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公安部123號令)有關申領大型客車駕駛證的要求,並通過駕駛適宜性測試。
開展全日制學歷教育試點的職業技術學院應採用定向、單獨編班方式,從本校自願報名的高職公路運輸類或汽車類專業新生中選拔進行培養。開展試點的高級技工學校應通過汽車駕駛專業(專業代碼:0401-3)進行培養,其招生計畫納入學校年度招生計畫總規模。
試點院校在組織招生宣傳時,應向學生和家長說明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專業方向、就業崗位、工作性質等情況。試點院校在完成試點專業招生後,將招生情況報交通運輸、公安部門備案,不得再面向社會招收學生或在本校範圍內隨意調劑學生進入試點專業學習,不得跨院校或跨專業招收選修學生。
三、精心組織,合理制訂培養方案
試點院校要創新大客車駕駛人人才培養模式,科學合理制訂人才培養方案。要將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要求融入到原有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當中,並根據最佳化後的教學內容組織編寫或選用教材。開展全日制學歷教育試點的職業技術學院要按照相關專業培養目標組織實施教學,要在保證高職人才培養規格的基礎上,強化大客車駕駛實踐技能培養。
大客車駕駛相關課程設定應根據初學駕駛者的心理生理特點,採取針對性的教育實踐,從培養高素質職業駕駛人的要求出發,突出駕駛人職業道德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訓練出紮實過硬的駕駛技能。在第一學年安排專業基礎課,應注重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節能駕駛、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駕駛心理學、車輛運用技術、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知識學習和素質培養;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要求,進行小型汽車駕駛培訓教學,並組織學生通過考試取得小型汽車駕駛證。在第二學年進行大客車駕駛操作培訓。培訓內容除公安部123號令規定的考試項目外,要安排足夠的山區道路、城市道路、雨霧天氣及夜間等實際駕駛教學培訓,駕駛里程不得少於5000公里,第二學年後期參加申領大客車駕駛證的考試。第三學年進入道路客運企業跟車實習。培養學習期間,試點院校應安排防禦性駕駛體系教學和考核,詳細記錄每名學生的實際駕駛訓練及跟車實習情況。
四、加強管理,規範考試程式
學生經培訓學習通過學校規定的科目考試和技能培訓後,準予參加申領大客車駕駛證考試。在校期間發生嚴重違紀受到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或學駕過程中發生責任事故的,取消在校申請大客車駕駛證考試的資格。申領駕駛證考試應根據學生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採取考試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申領駕駛證考試應提前向公安部門預約,按順序依次進行科目一、二、三考試,考試內容和標準按照公安部123號令要求執行。公安部門應當核查學生學籍、所學專業等相關資料,對未在指定院校學習、未取得學籍、未在規定專業學習的,不予安排考試;符合規定的,在安排考試時應予提供相關便利。科目二、三考試可連續進行,科目二、三考試不及格的,可當場補考一次;當場補考仍不及格的,暫緩剩餘科目考試,30天后重新進行該科目考試;仍不合格的,取消在校申領大客車駕駛證資格,及時變更到其他適當的專業方向學習;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公安部門核發大客車駕駛證。同時,由相關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根據培訓目標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五、協同合作,強化實習期間管理
學生取得大客車駕駛證後,進入試點省內道路客運企業進行為期一年的跟車駕駛實習。實習企業應優先選擇公司化經營規範的道路客運企業。客運企業要安排學生跟隨營運里程200公里以內的省內中短途班線客車實習,實習總里程不得少於2萬公里,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作出書面鑑定。鑑定合格,並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核發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鑑定不合格的或經運管部門考核不合格的,跟班實習期延長半年,再次鑑定考核。
六、合理確定招生規模,確保學生就業
試點地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提前做好大客車駕駛人市場需求調查,根據市場需求,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確定招生規模。鼓勵採取訂單培養模式,根據道路客運企業需求制定試點招生計畫,保證培訓考試合格的學生直接進入定向企業工作。試點地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學生檔案庫,對學生就業後的交通違法、事故率等進行跟蹤分析,評估試點效果。
七、加強督導,定期總結匯報工作進程
試點地區各部門對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匯報,每學年結束時要報送試點工作的開展情況及下一學年的教學安排,及時總結經驗做法,不斷規範教學內容,完善教學計畫,提升教育質量,積極探索大客車駕駛人培養新模式,為全面推行大客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培養積累經驗。交通運輸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