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機構變動中工作銜接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4月01日發布,自1993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機關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已經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確定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組成人員已開始工作。為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儘快做好新設機構和原有機構的銜接和過渡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機構使用印章問題。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之後,機構變動和機構名稱改變的部門,均應以新的機構名稱對外。為了保證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國務院辦公廳將於四月上旬為新設機構頒發印章。在此之前,必須使用印章的,可以原機構印章代替。新印章頒發時,原印章應即行廢止並送交國務院辦公廳。
(二)關於變動機構的工作銜接問題。在機構變動後,原機構對內對外簽訂的協定、協定、契約以及債權、債務等仍然有效,由有關新機構負責繼續執行。新機構與原機構的各項工作一定要銜接好,力爭在較短時期內做好銜接和過渡工作。
(三)要認真做好機構的撤併和組建工作。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部門、改為經濟實體或事業單位的部門及合併後重新組建的部門,其主要負責同志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工作,認真落實轉變職能和精兵簡政的任務,以保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
(四)關於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國務院的機構改革正在有領導、有秩序地組織實施。上述要求,同樣適用於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發生變動的國務院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這些機構在國務院沒有發出通知正式確定機構變動之前,都要做好日常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都要積極支持、配合在機構改革中機構變動部門的工作。各新聞宣傳單位,要按照機構改革的精神,做好這方面的宣傳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