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85號,適用範圍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 :國辦發〔2006〕85號
  • 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通知內容,附屬檔案,

通知內容

國辦發〔2006〕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明確主體功能區的範圍、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區域政策。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是“十一五”規劃中的一項新舉措,涉及各地區自然條件、資源環境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涉及全國人口分布、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涉及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布局等,需要各有關方面廣泛參與,深入研究,科學論證。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就是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最佳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並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規範空間開發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間開發結構,實現人口、經濟、資源環境以及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按主體功能區對全國國土空間發展方向和要求進行定位,是在區域發展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五個統籌”的重大舉措,也是提高巨觀調控水平的重要保證,有利於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認真做好規劃編制工作。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步驟
規劃編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提出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基本思路,制定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的指導意見,編制完成《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6年10-12月):
1.全面開展基礎研究。主要研究主體功能區劃理論方法、指標體系和主體功能區劃分標準,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支撐體系,全國主體功能區劃方案及各主體功能區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框架等。同時,在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各選擇1-2個典型地區,組織開展省級層面主體功能區的劃分標準和方法等研究,為確定省級層面主體功能區劃技術大綱提供基礎。
2.研究形成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基本思路,在此基礎上制定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的指導意見。
3.適時召開專題會議,全面部署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階段(2007年1-12月):
1.2007年9月底前,在繼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全國主體功能區劃方案、各主體功能區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及主體功能區區域政策框架。
2.2007年底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完成《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議。
三、工作組織和要求
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涉及範圍廣,工作任務重,技術難度大。為加強組織和領導,成立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協調解決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由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有關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中科院、地震局、氣象局、海洋局、測繪局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具體組織規劃編制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發展改革委要統籌協調,精心組織。財政部門要對規劃編制所需經費給予支持。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關部署,做好相應工作。
要充分發揮國家“十一五”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對規劃編制的重大問題進行專家諮詢。同時,委託若干科研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科研單位開展相關重大課題研究,並充分利用各部門已有的工作基礎,做好銜接協調。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
全國主體功能區劃規劃編制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馬 凱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組長:
陳德銘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剛 財政部副部長
鹿心社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仇保興 建設部副部長
成 員:
劉燕華 科技部副部長
矯 勇 水利部副部長
張寶文 農業部副部長
潘 岳 環保總局副局長
李育材 林業局副局長
李家洋 中科院副院長
修濟剛 地震局副局長
王守榮 氣象局副局長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長
王春峰 測繪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發展改革委一位副秘書長任主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有關司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主任,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成員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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