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7月31日發布,自2000年07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7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7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證綜合規定
  法務部:
你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請示》(司發請〔2000〕01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請進一步修改後自行印發並組織實施。
二、請你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993〕13號)、《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1999〕16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精神,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公證工作改革,並注意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相銜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把這項改革工作做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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