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關於高價原油加工和分配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關於高價原油加工和分配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83.02.24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關於高價原油加工和分配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3.02.24
  • 實施時間:1983.03.01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石油部、商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高價原油加工和分配試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價成品油同平價油品一樣,都是國家統購統配物資。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石油供應的各項政策和節約用油的各項規定,嚴格按計畫辦事,憑證定量供應。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對以出口轉內銷的高價成品油,根據“誰用高價油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分配。這是一項新的工作,涉及面廣,一定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各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認真做好這一工作。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石油部、商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高價原油加工和分配試行辦法
一、為了緩和國內市場成品油的供需矛盾,實行“以出轉內”的辦法,將國務院煤代油辦公室專項出口的部分原油和石油部石油勘探開發基金專項出口的部分原油留在國內加工,所得產品按國際市場價格供應國內。這不僅有利於節約能源,而且是搞活經濟的一項重要措施。
高價原油加工所得成品油,如汽油、煤油和柴油(包括把加工出來的重油頂替國內燒用的柴油),由商業部與石油部簽訂契約(包括數量、品種、價格等),並由商業部統一收購,供應國內市場和外貿出口;屬於輕化工業需用的輕油原料和燃料,由石油部與使用單位直接簽訂契約,直接供應;其它高價油品如液化氣、石腦油、石油瀝青和商品重油,仍由石油部和國家物資局統一分配。
二、“以出轉內”的高價原油,由國家計委每年確定加工數量,石油部統一組織煉油廠加工,統一安排生產計畫,並規定產品總商品收率,具體指標根據國家計委的要求,由石油部同煉油廠每年商定一次。各地煉油廠要採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收率。
三、高價原油加工的成品油,除石油部直接供應以外,統一由商業部代理銷售。煉油廠和石油經營部門本著不賠不賺的原則,收取一定的加工費和手續費。由各省、市、自治區商業部門根據上述原則提出當地市場高價油品的銷售價格,經物價部門同意後執行。加工高價原油的收入,屬於煤代油辦公室專項出口原油加工產品部分,列入煤改油專用基金;屬於石油部專項出口原油加工產品部分,列入石油勘探開發基金。具體結算辦法,由石油部和商業部共同商定。
對高價原油加工的產品,按照國內平價油價格徵收工商稅。
四、高價油品的作價原則,一是參照國際市場石油價格,二是要保證煤代油辦公室和石油勘探開發基金出口原油的價差收入,三是要考慮國內現行價格和徵收工商稅的實際情況。
根據上述原則,對一九八三年高價油品的出廠價格作如下規定:
油 品  單位 單價美元 單價人民幣元
大慶原油 噸 232 650(離岸價)
勝利原油 噸 185 520(離岸價)
液化氣 噸 250 700
石腦油 噸 307 860
化工輕油 噸 307 860
汽 油 噸 307 860
煤 油 噸 304 850
柴 油 噸 300 845
商品重油 噸 180 500
瀝 青 噸 200 560
今後,高價原油和高價成品油的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每年核定一次。
五、商業部代銷高價成品油的原則和供應範圍。實行供應高價油的原則:一是石油經營部門不能影響財政收入,特別要確保中央財政收入;二是使用單位要保持物價穩定,不得因使用高價油而提高其產品的出廠價格或收費標準;三是有利於節約能源,努力降低油耗;四是有利於增加生產,搞活經濟。
根據以上原則,今後增加用油,除農業救災、軍需(包括警察、消防)和居民點燈用煤油,根據國家石油增長的可能,繼續實行定量供應平價油的辦法以外,對高價油的供應範圍,確定有以下幾種類型:
1.對中外合資企業、補償貿易、省屬遠洋運輸等用油單位,一律改為供應高價油。
2.其他部門用油,以一九八二年計畫為基數,基數以外全部供應高價油。
3.除上述兩項以外,對計畫外和臨時急需用油的地區和單位(包括供應平價油的單位),經商業部批准,也可以供應高價油。
根據“誰用高價油誰負擔”的原則,對用高價油的地區和單位,不能因用高價油而提高其產品出廠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如果發生虧損,財政不予補貼,也不再調整財政上繳任務和企業利潤留成。
六、高價原油產品同平價油品一樣,都是國家統購統配物資,統一納入國家分配計畫。這些石油產品,按現行石油產品管理辦法,由商業部、石油部、國家物資局統一收購和分配,其他部門都不得插手經營。
加強石油市場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商業等部門要經常組織檢查,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未經國家批准,嚴禁將平價油以高價銷售,或者提高使用高價油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以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如有違反者,給予必要的制裁。
七、根據以上原則規定,由商業部、石油部分別擬訂具體實施細則,下達給各地煉油廠和石油經營部門執行。
以上辦法,從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試行,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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