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人造板分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人造板分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2.02.1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人造板分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02.13
  • 實施時間:1982.02.13
為了推動木材綜合利用,發展人造板生產,增加國家可供分配的木材資源,緩和木材供需不足的矛盾,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制訂了《關於人造板分配的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人造板分配的暫行辦法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為了充分利用森林採伐和木材加工的剩餘物,增加國家可供分配的木材資源,緩和木材供需不足的矛盾,從一九八0年開始,國家對人造板專項安排了基建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費,擴大了人造板的生產能力。對於一九八0年以後(其中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林區包括一九八0年以前的)由國家投資(包括基建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費)建廠(車間)生產的人造板,按照國家或部頒質量標準和統一價格,暫實行如下分配辦法:
一、全部由國家投資(包括撥款改貸款)建設的除膠合板(下同)以外的人造板廠(車間),其產品百分之八十由國家分配,百分之二十留給地方。
部分由國家投資改造或新建的人造板廠(車間),按國家投資部分新增能力生產的人造板,百分之八十由國家分配.百分之二十留給地方。
二、中央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人造板廠(車間),產品按投資比例分成。中央所得部分,全部納入國家分配計畫。
三、木材調入的省、市、自治區,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人造板,屬國家分配的部分,在分配時,優先分配給這些地區。
四、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林區一九八0年以前由國家投資建設的人造板廠(車間),其產品也按第一條執行。
五、由國家全部或部分投資新建或改造的膠合板廠(車間),凡膠合板材由國家供應的,全部產品由國家分配。
六、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含林業部和國家物資總局)投資建設的人造板廠(車間),其產品分配辦法由本部門自定。
七、按上述辦法,屬於國家分配的人造板,按現行物資管理體制由國家物資總局負責分配和組織訂貨等工作。
八、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以前檔案如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行政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