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5.05.2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05.23
  • 實施時間:1985.05.23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制定的《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為了加速電力建設,搞活電力工業,用經濟辦法管理髮電供電工作,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決定把國家統一建設電力和統一電價的辦法,改為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投資建設電廠,並對部分電力實行多種電價的辦法,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集資辦電。
可分為兩種方式:一是集資擴建新建電廠;二是買用電權,把這部分資金轉為電力建設資金。
(一)集資擴建、新建電廠的辦法:
1.集資建設的電廠或機組,其產權所有可採取兩種形式,一是由集資單位按投資比例擁有產權,長期不變,分取利潤;二是產權歸電網,由電網用發電利潤分期向集資單位還本付息。以上兩種方式,集資單位可按投資比例分享用電權,二十年不變。
2.集資電廠可由集資單位成立聯營公司,獨立經營,與電網簽訂供電用電經濟契約,也可委託電網代為經營管理。
3.集資辦的電廠或機組從投產的當年起,可用新增的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和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八十的基本折舊費還本付息。
4.集資電廠或機組的用電分配,由電網代為管理的,按當年可提供的實際發電量分配,第二年按電網火電平均利用小時分配。水電分配辦法另定。獨立經營的,按實際發電量分配。
5.集資辦電所需成套設備、燃料、三材有兩種解決辦法:一是由國家安排成套設備、議價燃料(納入國家運輸計畫),三材由市場調劑解決;二是進口設備和材料,用議價燃料發電(納入國家運輸計畫)。無論哪種辦法都應按投資核算成本,電價可作相應的浮動。
6.如遇有因輸變電能力不足造成地區或電廠窩電,可集資建設輸變電線路,把這部分電量充分利用起來。由集資單位和電網參照集資擴建新建電廠的辦法具體協商辦理。
(二)買用電權的集資辦法:
1.各電網可以從國家新建電廠當年增加的發電容量中,提留百分之十作為集資辦電的售電資源。
2.集資單位可在交款的第二年或發電機組投產的當年開始用電,電價按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用電權二十年不變。
3.各電網按每千瓦供電能力實際綜合造價,向集資單位出售用電指標,一年辦理一次,認購完為止。出售電的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業部門會同經委歸口辦理,並優先售給重點企業或產品適銷對路、質量高和經濟效益好的企業。
4.集資單位購買用電指標,用外匯購買的可以優先,並鼓勵用設備、材料折算成人民幣購買用電指標。
5.集資辦電的投資,應統一納入國家建設計畫。
二、對部分電力實行多種電價。
(一)用國家分配的加價燃料所發電量,增加的燃料費用納入成本,並相應提高售電價格。經水電部、國家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二)允許電網自行組織議價燃料多發電,對這部分電量,電網可加收燃料附加費。
(三)電網可以組織用戶自籌燃料,由電網組織有關電廠多發電,電網統一收取合理的加工費。
(四)為了充分利用電網低谷電量和控制高峰負荷,電網對有調整用電負荷能力的用戶應採取高峰低谷電價辦法。低谷電價可比現行電價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高峰電價可比現行電價高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各電網對自己管理的發電供電單位也應實行內部高峰低谷電價。高峰、低谷的時間範圍和電價數額,由電網局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水電部審批後執行。
(五)對水電比重較大的電網,應採取豐水的棄水期、枯水期不同電價辦法。豐水的棄水期電價可比現行電價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枯水期電價可比現行電價高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豐水的棄水期、枯水期時間範圍和電價數額,可由電網局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水電部批准後執行。
(六)中外合資辦電企業或利用外資辦電企業,在還本付息期間所發電量全部進入市場調節,可以按成本、稅金、合理利潤核定售電價格,由水電部商省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七)為保證廣大用戶正常安全用電,要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對不按國家計畫供電、用電的單位,應採取經濟制裁措施。超計畫用電的要扣還超用電量,對難以扣還的電量按現行電價五至十倍加價收費。加收的電費除按稅法規定交納產品稅、所得稅外,其餘留給企業做為改善供電條件、加強用電計量等科學管理的資金,專款專用。
三、幾項政策:
(一)集資電廠實行“誰投資、誰用電、誰得利”的政策,並允許投資單位自建、自管、自用;在自願的條件下也可以由電網代為管理。
(二)獨立經營的集資電廠,凡使用議價燃料、議價材料和設備,或引進外資的,其售電價格允許作相應浮動。
(三)供電部門採用代售制辦法,收購集資電廠的電量要簽訂契約,並按購電價格加平均供電成本、線損、稅金、手續費的辦法定電價。
(四)集資電廠的利潤分配,按三、七分成,即電廠得利潤的百分之七十,供電部門得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五)集資電廠和供電部門分別各自納稅。
(六)建立一套科學的電價體系,對部分電力實行多種電價。
本規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如有的電業部門已採取若干措施並符合本規定的原則,也應承認其有效。各電網局和省級電業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水電部批准後執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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