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計畫委員會(1987年3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7.04.02
  • 實施時間:1987.04.02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於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搞活企業,特別是搞活大中型企業,是“七五”期間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是改革計畫體制、加強和改善巨觀管理、搞活大型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國家計委要會同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經委,把這項工作認真抓起來;各部門、各地方都要支持這項工作,協助計畫單列企業理順各方面的關係,促進生產的發展。
1987年4月2日
關於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的暫行規定
國家計畫委員會(1987年3月20日)
大型工業聯營企業(包括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基本建設集團項目,以下統稱單列企業)在國家計畫中實行單列,這是計畫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樣做,有利於企業擺脫條塊束縛,增強活力,發展橫向聯合和專業化協作;有利於減少管理層次,實行政企分開,加強和改善巨觀管理。國家對單列企業進行計畫管理和業務指導。單列企業要在國家頒布的各項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國家計畫的要求,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自負盈虧。國家鼓勵單列企業開展正常的競爭,防止壟斷。
一、企業實行計畫單列應具備的條件
(一)單列企業應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是以一個或幾個有內在聯繫的大型骨幹企業為龍頭,跨部門、跨地區的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聯合體,也可以是一個具有相當規模資產和生產能力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
(二)單列企業的產品對國家生產建設和國內市場供應以及出口創匯具有重大意義。這些產品應當是質量好、具有經濟批量和發展前途,在國內市場上處於領先地位、在國際市場上有一定競爭能力的產品。
(三)單列企業應是具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的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大型工業聯營企業計畫單列的範圍,目前只限於其中緊密聯營的企業,這些企業在經濟上可以統負盈虧,也可以分負盈虧。
(四)單列的基本建設集團項目應是在一定區域內(可以在一省範圍內或跨省區)幾個緊密聯繫、互為條件、以工業為主體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群。這些項目由新組成的一個經濟實體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並負責投產後的生產經營活動。具備上述條件的大型工業聯營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向國家計委提出單列申請,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和地方審批後實行單列。基本建設集團項目實行單列,由國家計委確定。
二、計畫單列的內容和方法
(一)單列企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計畫指標應在國家計畫中單獨列出,包括主要產品產量、主要產品調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的投資和重大項目、統配物資分配、進出口貿易、勞動工資等。鑒於目前財政、金融等體制有待進一步改革,有些單列企業財務關係在地方的,仍維持現狀。
(二)單列企業的計畫草案直接報送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省轄市計委(計經委)。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經過綜合平衡後,將有關計畫指標直接下達給單列企業,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省轄市計委(計經委)。
(三)單列企業承擔國家指令性生產計畫或國家訂貨任務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動力,由國家計委按照調撥計畫或訂貨契約直接分配。單列企業要保證完成國家計委下達的指令性生產計畫和產品調撥任務。單列企業按指導性計畫和市場調節生產的產品所需的物資和產品銷售,主要通過市場解決。大型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經國家計委批准了總體規劃的,其單項工程可不再報批。
(四)單列的基本建設集團項目所需的中央投資(包括撥改貸、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和統配物資,由國家計委直接安排。在遠離城市和工礦區建設集團項目所需的中央投資和統配物資,還應包括緊密相關的基礎設施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單列的集團項目中如有原屬於包乾行業的項目,其投資和物資指標(包括基礎設施所需的部分)應從包乾基數中劃出,由國家計委直接安排。
(五)單列企業可以參加國家計委召開的專業會議。國家計委要將有關經濟計畫方面的檔案直接發給單列企業,並及時通報有關的巨觀經濟信息。
(六)單列企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字,應直接報送國家統計局,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和所在地的統計部門。國家統計局應在統計資料中把單列企業的有關統計指標單列出來。
三、單列企業與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關係
(一)單列企業應當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劃、技術政策和各項標準、定額的指導下,進行生產建設。有關部門對單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要進行協調、服務、諮詢、監督,及時提供各種經濟信息。有關部門的部管物資要繼續供應給單列企業。在目前經濟體制改革尚不配套的情況下,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單列企業理順各方面的關係,支持他們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單列企業應向所在地方政府照章納稅。地方政府及其計畫機關要積極搞好各項基礎設施和有關服務工作,為單列企業的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單列企業生產的某些緊缺產品,在分配上要適當照顧所在地區的需要。單列企業所需地方管理的有關物資,地方要繼續供應。
(三)有關部門和地方對單列的集團項目的建設,要積極給予支持。部門和地方在集團項目中參股的部分,要按國家計畫要求及時提供資金和相應的物資。
(四)有關部門和地方對單列企業不得在國家計委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外另行下達指令性任務。單列企業在可能的情況下,要積極承擔有關部門和地方的來料加工和其他協作任務。
(五)單列企業要接受財政、銀行、稅務、審計、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部門的監督。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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