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

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教育廳官方網站、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發布《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普通高等學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和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與責任,錄取工作的組織機構,工作流程,主要規定,錄取紀律及法律責任6章3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
  • 發布機構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25日
簡述,辦法,附表,

簡述

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教育廳官方網站、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發布《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

辦法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確保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0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各類別、各層次在川招生,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確保網上錄取必需的軟、硬體配備到位,確保網路安全,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第三條 實行以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的招生錄取模式。高校根據其人才培養目標、專業要求和辦學特點,將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錄取的重要參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對高考單科(語文、數學、外語、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下同)成績提出了分數要求的高校,按章程要求進行錄取。
第四條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提前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共六個批次。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專業詳見我省《招生考試報》。
招收藏文加試、彝文加試考生的本科、專科藏文、彝文專業分別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和專科第一批錄取,其投檔時間在本科第二批和專科第一批普通專業非預科計畫投檔之後、預科計畫投檔之前。
各類別、各層次預科在該院校同批錄取。
對口招生的職教師資班安排在本科第一批錄取,高職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錄取。
五年制高職專科(含小教、幼教)轉錄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錄取。
高職學院面向藏區試辦高中起點“1+2”模式高職專科錄取工作在專科第二批錄取結束之後進行。
第五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
本科提前批、專科提前批、各類別、各層次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的第一志願採取“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辦法。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計畫的120%以內)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檔。
國家專項計畫、地方專項計畫、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一批、專科第二批的平行志願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願、藏文加試志願、彝文加試志願、各批次預科志願和徵集志願按“位次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的原則投檔,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檔成績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後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願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後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畫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在對考生位次排序時,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則按單科順序及單科分數高低排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一批、專科第二批的平行志願投檔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高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向各有關高校進行模擬投檔。高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報送調檔比例的,首次模擬投檔一律按照105%進行。高校根據生源情況與省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在投檔前完成計畫調整、確定調檔比例,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當所有高校在我省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畫數和調檔要求後,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平行志願投檔。平行志願只實行一輪投檔,不補投。
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藝術團的投檔基準線按最後一次模擬投檔形成的分數測算值執行。
國家專項計畫、地方專項計畫、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願、藏文加試志願、彝文加試志願、各批次預科志願和徵集志願投檔時,各學校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
第六條 普通高校錄取新生必須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辦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試院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中,根據考生所填志願、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成績總分,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自主決定錄取與否及錄取專業,並負責解釋未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處理錄取中的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和招生政策,對高校錄取工作實行必要的監督,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專業招生錄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學校、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和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與責任
第八條 在錄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學校的權利與責任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高校在擴大錄取新生自主權的同時,要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2.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組織領導。普通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院)長、招生、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熟悉招生政策和業務、秉公辦事、作風正派、遵守紀律的錄取工作人員,負責處理錄取事宜。在錄取前,高校應組織錄取工作人員學習我省的招生規定和辦法,進行招生業務培訓,負責做好招生紀律教育。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安排其參加錄取工作。
各高校要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
3.錄取中,本著對國家、對考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到公正選才。認真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尊重考生接受教育的權利;要正確處理志願與分數的關係,認真對待各志願的考生。在後續志願投檔後,高校不得退掉已投的考生檔案;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確要求的除外);若對非第一志願考生有分數級差等限制,高校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和考生公布。對不予錄取的考生,應寫明退檔理由;對省教育考試院提請複議而仍堅持退檔的,應按“複議意見書”(格式見附表)的要求,寫明退檔原因,並傳真至省教育考試院備案;考生對退檔若有疑問,由高校負責向考生作出解釋。
4.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擬錄的考生名單,由高校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後上載。學校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名單,要及時上載給省教育考試院。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根據教育部規定,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在川招生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錄取結束時,要認真處理好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因高校執行政策中的偏差或工作失誤所致落選的考生,應給予補錄;對於考生不合理落選等遺留問題,應積極協助省教育考試院妥善解決。
第九條 在錄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1.錄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統一領導,省教育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
2.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生源實際和高校在川招生計畫,綜合考慮並分別確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提前批各類別、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及各類單獨招生考試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3.省教育考試院要強化管理,完善措施,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嚴明紀律,確保錄取工作平穩順利。
4.省教育考試院按規定政策辦法和相應程式,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各學校傳送考生電子檔案。考生電子檔案內容包括經掃描的《考生報名登記表》和《考生體檢卡》的圖形信息,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高考成績和各項政策性照顧項目,外語口試成績信息,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院校和直招士官院校考生的政審、軍檢信息,報考公安院校考生的政審、面試、體能測試或體格檢查結論信息。
5.錄取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分省來源計畫核定各院校在川招生計畫;錄取中,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檢查高校執行招生計畫和各項政策規定的情況。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及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的問題,要提請高校複議並及時糾正。
6.錄取中和錄取後,省教育考試院要敦促高校解決好遺留問題,並做好向高校寄送錄取新生名冊等工作。
第三章 錄取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 錄取期間,在省招考委的領導下,成立省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招考委負責人擔任。錄取場根據工作需要,設錄取領導小組辦公室、計畫信息組、普通高校招生聯絡組、藝體招生聯絡組、信訪監察組和宣傳組等6個職能組。
各職能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1.錄取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秘書行政小組、安全保衛小組和財務郵寄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秘書行政小組:負責錄取領導小組會議會務及議定事項督辦工作。負責錄取場內的聯絡與協調工作;負責來文來電接收、運轉和重要文稿起草及會議組織安排工作;負責錄取場後勤保障工作;辦理錄取新生名冊手續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安全保衛小組:負責錄取場安全保衛工作。
財務郵寄小組:負責有關招生經費收取和支付工作;辦理錄取新生名冊的郵寄工作。
2.計畫信息組。下設計畫管理小組、網路安全小組、數據管理小組、投檔管理小組和信息互動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計畫管理小組:負責招生來源計畫管理,負責招生計畫執行情況的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各批次未完成計畫的編制和發布。
網路安全小組:負責錄取場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錄取系統的用戶許可權和密碼管理;負責錄取系統計算機網路安全管理,並對錄取現場的伺服器機房和網路機房進行24小時的監控值班。
數據管理小組:負責全省考生基礎數據信息的管理,保證數據的完整、準確與安全;跟蹤、監控錄取過程中的關鍵數據,清理備份各批次投檔及錄取數據;負責錄取過程中的數據統計工作。
投檔管理小組:負責網上錄取管理系統(包括系統管理、數據維護、投檔管理、錄取覆核、錄取新生名冊列印、信息查詢子系統)的維護;負責預測各錄取批次高校生源和調檔線;負責各錄取批次各類別院校的投檔操作。
信息互動小組:生成並管理各錄取批次院校用戶的用戶名和口令;通過錄取系統提供的信息互動平台與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各批次院校(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一批、專科第二批院校)進行生源信息互動溝通,接收學校反饋的計畫調整和調檔比例信息;向其他批次院校提供生源預測統計;負責對錄取場各職能部門和普通高校提供技術諮詢、協助信訪監察組查核錄取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3.普通高校招生聯絡組。下設政體審核小組、錄取檢查小組和單獨招生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政體審核小組:協助錄取檢查組做好政考體檢方面的諮詢;處理高分落選及遺留問題等;負責殘疾生、三僑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自主招生入選考生的錄取協調及港澳院校招生等特殊類別招生的協調工作。
錄取檢查小組:督促高校及時下載、審閱、錄取和退檔,監督高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的情況,檢查高校的退檔是否合理,並將認為退檔不合理的考生提請高校複議;檢查高校完成招生計畫的情況;確認高校的擬錄考生名單;負責招收藏文、彝文加試考生的藏文、彝文專業等招生的協調工作。
單獨招生小組:負責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招生工作,民族預科直升,空軍、民航招飛工作的資格審查和錄檢工作。
4.藝體招生聯絡組:負責與藝體類招生院校銜接;檢查招生院校執行招生政策和藝體招生計畫的完成情況;審核錄取院校考生退檔原因並處理退檔事宜。負責有關招生政策、錄取辦法等方面的諮詢;按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處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選考生的錄取事宜。負責省外藝體院校代錄及其他藝體單獨招生工作。
5.信訪監察組:負責錄取期間的信訪接待工作;接受考生有關錄取信息的查詢;負責錄取期間的紀檢、監察工作。
6.宣傳組:負責錄取場宣傳工作和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錄取時,第一志願投檔的前一天,省教育考試院向學校提供院校第一志願分數段人數統計表和分專業招生計畫表,院校與省教育考試院核對招生計畫。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錄取時,在正式投檔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在川招生計畫數和調檔比例模擬投檔,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與高校互動磋商,由高校確定調檔比例、調適招生計畫後正式投檔。
第十二條 錄取開始,省教育考試院向高校傳送電子檔案,高校下載後,按錄取規則和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考生檔案的審閱、退檔、確定擬錄考生及其專業等各環節工作。
第十三條 高校錄取滿額後,須將擬錄取的四川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調整相應計畫。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的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考委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及入學報到須知、有關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規定
第十四條 適用於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錄取照顧政策:
1.退役軍人、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國防生的,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加5分: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協主辦的全國中學生學科(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學,下同)奧林匹克競賽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名稱為:①中國數學奧林匹克;②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③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④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⑤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由中國科協、教育部等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獲得一、二等獎者,以及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在規定級別的運動會中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並參加省組織的統一測試(具體要求和辦法另文規定)達到相應標準的考生。加分的運動項目限田徑、籃球、足球、排球、桌球、武術、游泳和羽毛球。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優秀學生;
(5)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考生;
(6)獲得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稱號、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英雄”的考生;
(7)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跡,經省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給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6.下列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1)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仁和區、金口河區(以下簡稱“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科第一批錄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執行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本科院校,以下簡稱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分,在其它院校錄取時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於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第十五條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計畫,採取公開徵集同批線上未錄取考生志願的辦法補充生源。徵集志願均設定為平行志願,其投檔時間安排在此前填報的本批次本(專)科(定向)、預科志願投檔結束之後(其中本科第一批統招和定向第一次徵集志願投檔時間安排在預科投檔前進行)。
徵集志願後若仍有極少數高校完不成計畫,經省招考委研究,若確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線下適當降分徵集志願。
第十六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八條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或換錄。
第十九條 已被空軍、民航飛行院校、高職單招及藝、體類院校專業錄取的,以及被錄取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錄取;凡被香港10所單招院校錄取並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普通高校的統一錄取。
第二十條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專業招收加試藏文、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試成績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錄取前,根據招生計畫和生源情況,由省錄取領導小組分別確定各層次藏文、彝文專業招生的高考統考和藏文、彝文加試省定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時,根據高考統考成績和志願,按照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投檔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類專業平行志願投檔後,徵集志願投檔前進行。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中畢業生招生考試工作按照《關於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7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定向就業招生錄取
1.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須經教育部批准並正式下達。
2.除國家專項計畫、地方專項計畫和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外,各批次只在第一志願中設定定向志願(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為平行第一志願的A志願;不含徵集志願);定向就業招生生源範圍為全省,其檔案與該校非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檔案同時投放;若在該校調檔線上不能錄取滿額,可在其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向學校補投有定向志願的考生檔案。
3.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民〔2005〕7號)等檔案規定,經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招收畢業後到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其錄取標準不得低於各有關高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分;投檔時須具有考生親筆填寫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申請書》和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的意見;被錄取的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定向教師培養計畫與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招生學校分別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簽訂了“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的已錄取考生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拒簽“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者,學校將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4.對按上述辦法投檔錄取後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徵集志願予以補充,仍未完成的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在第一次填報志願時填寫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申請書》的考生才能填報定向西藏就業招生未完成計畫的徵集志願。
5.普通高校免費醫學本科定向招生按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免費醫學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32號)執行。
6.貧困地區專項計畫錄取:
(1)國家專項計畫錄取。第一次投檔時,在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志願和投檔成績,結合各市州配額,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放合格考生檔案,供學校審錄。在第一次錄取後,專項計畫若尚有未完成計畫,則面向貧困地區考生徵集志願。根據生源實際情況,徵集志願時可不受“市州配額”限制,也可在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適當降分。若本科專項計畫經徵集仍未完成,則在本科第一批錄取結束後、本科第二批錄取開始前再次面向貧困地區考生徵集志願。
(2)高校專項計畫錄取。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將教育部陽光平台上公示的符合學校錄取要求的考生,按照其填報的自主招生志願,根據入選考生投檔成績、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高校模擬投檔線向高校投檔。高校模擬投檔線為學校在我省的最後一次模擬投檔形成的分數測算值。高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調整相應計畫後,按照招生簡章公布的辦法擇優錄取。錄取考生的高考成績總分,原則上不應低於有關高校在我省同批次同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
(3)地方專項計畫錄取。地方專項計畫安排在國家專項計畫投檔後、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錄取時,在本科第一批省定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投檔成績,結合各市州配額,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若尚有未完成計畫,則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結束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開始前面向貧困地區未錄取農村考生徵集志願,徵集可不受“市州配額”限制,也可在本科第一批省定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適當降分。
7.省屬院校普通高考類免費師範生錄取:省屬院校普通高考類免費師範生錄取工作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8號)執行。
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上安排在相應批次前進行,具體為:本科層次農村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計畫在本科一批結束後、本科二批開始前錄取;招收藏文、彝文加試考生的本科、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畫在本批普通類錄取後、其它藏文、彝文加試前錄取;招收“一類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畫在藏文、彝文“一類模式”本科批次前錄取,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畫在藏文、彝文“一類模式”專科批次前錄取。
省屬院校免費師範生(含藝術、體育類專業)第一志願投檔時,在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志願和投檔成績,結合分市州招生計畫,按學校確定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放分市州實施範圍縣的合格考生檔案,供學校審錄。若第一志願生源不足,則在全省考生中根據考生填報的第二志願和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分別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第二十三條 民族班招生錄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號等檔案規定,民族班招生計畫為指導性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招生對象為參加2015年普通高考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批次內進行,錄取標準不低於各有關高校在我省本、專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二十四條 預科招生錄取
1.少數民族預科:
中央部門所屬院校和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號等檔案規定執行,其招生計畫為指導性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錄取批次內進行,錄取標準不低於有關高校在我省本、專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
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可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下100分以內,招收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
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班招收總裝備部邊遠基地的職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標準按原國家教委教學司〔1995〕72號文的規定執行。
3.邊防軍人子女預科:
邊防軍人子女預科招生按照《關於試辦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若干問題的通知》(政聯〔2011〕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總政治部幹部部關於做好試辦邊防子女預科班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8號)相關規定執行。
4.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招生按照《關於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7號)相關規定執行。
預科投檔時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顧。
第二十五條 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的錄取辦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職教師資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辦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2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和招收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工作,高職院校提前單獨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空軍和民航飛行學員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軍招飛局、民航總局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自主招生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按考生自主招生志願並經學校確認的考生名單中符合教育部規定且達到學校確定的錄取要求的考生,在學校所在批次錄取開始前投檔給有關高校,學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調整相應計畫後進行錄取。
招收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學校於6月30日前將本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名單報送我省教育考試院,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將經學校確認的名單中符合教育部規定且達到學校錄取要求的考生,在學校所在批次錄取開始前投檔給學校,學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調整相應計畫後進行錄取。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已錄取的考生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傳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八條 若出現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所有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律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專科層次新生報到流失率較高的省內院校,可報經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到我省補錄的外省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在我省實施補錄。
第三十條 空軍、民航招飛和軍隊院校、武警院校錄取考生(含國防生)的紙質檔案,由市州招考辦分別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錄取場,由省統一交接或寄發,其中軍隊院校、武警院校錄取考生(含國防生)的軍檢材料由省軍區統一寄發錄取學校;其他已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可由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考報名的縣級招考辦領取,入學報到時自行帶到高校(在職考生到縣級招考辦確認後,由縣級招考辦寄發高校),或由市或縣級招考辦按照錄取庫統一寄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第六章 錄取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要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力度,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規定和錄取紀律者,省招考委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的有關招生紀律規定,制定《錄取工作人員守則》,所有錄取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三十三條 高校要維護國家招生計畫及錄取新生工作的嚴肅性,不得擅自錄取新生;不得以任何藉口錄取沒有電子檔案的考生;不是經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電子檔案,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投檔,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一律無效,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畫或擅自突破計畫規模進行招生;不得違反計畫管理要求調整計畫;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範圍、招生計畫;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定”“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鈎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教育考試院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高校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並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高校或中學,不僅要取消其相關招生或推薦資格,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未經教育部核准計畫擅自招收的、未經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等違規錄取的考生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表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退檔複議意見書
學校名稱:
學校在川招生代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所 退
考生情況
姓名: 考生號:1551
投檔成績: 分,其中高考原始分 分,附加分 分。
學校堅持退檔原因:
學校錄取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名:
月 日 時(公章)



註:1.學校對四川省教育考試院提請複議的考生,應認真進行複議。複議後仍堅持退檔的,填寫此表並傳真至四川省錄取場錄檢組。
2.當多名考生退檔原因完全相同時,可一併填在同一張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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