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規定

根據《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011 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施規定
  • 時間:2010年
  • 對象:高考相關單位
  • 頒布單位:四川省教育廳
一、關於高考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 3 )身體健康。
2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 1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 3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 4 )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 5 )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各地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委、省監察廳聯合下發的《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 200916 號)的要求和辦法,切實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民委、招生部門以及集體報名單位對考生報考資格共同審核、把關的機制,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報名資格審查工作方案,強化管理,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員,同時要加強協作,狠抓落實,嚴防“高考移民”、違規報名等事件的發生,確保高考報名工作順利進行,維護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
(二)報名時間、地點
全省統一規定高考報名時間(已另文公布)。
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實行大學和中專兼報的辦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統考生、職教師資和高職班對口招生單獨考試考生、藏、彝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非通用外語語種提前單獨考試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單考生及高水平運動員單考生等)均在正住戶口所在縣(市、區)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招辦)指定的報名點報名。享受戶口所在地照顧政策的考生,必須在2007 年8 月31 日(含當日)以前有當地正式戶籍。
在四川省定居並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機關填發的《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或《 外僑居留證》 ,在所居住的縣(市、區)招辦報名。
(三)報名辦法
1 .報考類別分為文史類〔 含外語(文)、藝術(文)、體育(文),下同〕 和理工類〔 含外語(理)、藝術(理)、體育(理),下同〕 。
2 .考生報名基礎信息全部在網上採集。
3 .考生必須對自己輸入的基礎信息進行現場確認。一經確認,考生基礎信息不再更改。因輸入、確認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未經確認,考生的報名無效。
同時,考生須按規定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
(四)在縣(市、區)招辦進行現場信息確認時,所有考生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民族身份等所有報名信息和相關材料客觀、真實;承諾本人在參加體檢時將提供真實的既往病史等信息;承諾如申請享受錄取政策照顧,自己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和材料均翔實、準確。如有任何弄虛作假,願意按規定接受相應的處罰。
二、關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非應屆畢業考生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報名登記表》中。政考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我省2002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 (川招委〔 2002 〕 16 號)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生機構和衛生部門按省招考委、省衛生廳印發的《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 (川招委〔 2009 〕 n 號)、《 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 以及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於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 2010 〕 9 號)、省教育考試院《 關於轉發<教育部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 11 教考院招[2 010 ] 51 號)執行。
軍隊(武警)院校和國防生招生的軍檢、面試工作以及公安院校招生的面試、體能測試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檢查。
體檢工作應在4 月30 日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由各市、州安排。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 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在填志願前通過《招生考試報》 向考生公布。對體檢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由縣(市、區)招辦組織複查一次;複查後不能作出準確結論的,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招辦介紹,由市、州招辦確定醫院再複查一次;仍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者,不再複查。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所作的體檢材料,一律無效。
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各地招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按照教育部規定,( (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只作為高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高校依據《 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對所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複查,對入學複查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關於填報升學志願
(一)志願填報時間
高考志願(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志願)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績之後、6 月30 日前填報,其中提前批志願在6 月28 日前填報。具體時間由各市、州招委確定並公布。
(二)錄取批次安排
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共六個批次。
提前錄取院校含軍隊(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屬師範本科院校、空軍和民航招飛院校、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古巴高等學校(留學基金委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專業。
本科第一批為教育部直屬高校、“211 ”工程建設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屬重點高校、經批准參加木批錄取的高校和專業;本科第三批為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本科第二批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專科第一批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職(專科)、獨立設定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高職(專科)和經批准參加本批錄取的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和專業,專科第二批為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獨立學院、高職學院、民辦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職(專科)。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專業以《 招生考試報》 公布的為準。
各批次預科志願同批填報。
對口招生的職教師資班志願填在本科第二批欄內,高職班志願填在本科第三批欄內。
藏文、彝文一類模式本科、專科志願按所報高校批次同批填報;一類模式本科預科志願填在相應本科批次的民族預科欄內,一類模式專科預科志願填在專科第一批民族預科欄內。
高中中專志願設定在普通高校高職(專科)志願之後,兼報考生可選擇填報。
報考除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以外的港澳院校的考生,直接登錄港澳各院校進行網上填報。
(三)志願設定
提前批設定一個本科第一志願、兩個平行的本科第二志願,一個專科志願和一個預科志願;本科第一批設定五個平行的第一志願(按從前至後的自然順序分別賦代號A 、B 、C 、D 、E ,徵集志願為後續志願),兩個預科志願(一個第一志願、一個第二志願);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均設定一個第一志願、四個平行的第二志願和兩個預科志願(一個第一志願、一個第二志願)。每個學校志願(除預科志願)內設定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調配志願。
高中中專設第一志願、第二志願兩個學校志願,每個學校志願內設定四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調配志願。
願意服從學校專業調配的考生,應勾選該院校志願內的專業“調配”欄。未勾選的,錄取時按不願調配對待。各錄取批次均不設定院校調配志願。
各批次只在第一志願中設定定向志願(本科第一批為五個平行志願中的A 志願)。報考定向就業招生學校且願定向的考生,應填報該校定向專業志願或勾選該校的“定向調配”欄。錄取時,若填報定向專業志願考生的生源不足,學校可調配錄取勾選了“定向調配”欄的考生到定向專業。
報考外語(理)的考生,可以兼報理工類的院校或系(科)、專業;報考外語(文)的考生可以兼報文史類的院校、專業;報考藝術和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批以外的同科類的普通高校。(四)志願填報辦法
全省實行網上填報志願的方式。
縣(市、區)招辦採集的考生志願信息,按照省統一編制的軟體列印《 四川省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志願表沉以下簡稱《志願表》 )。每個考生須在《 志願表》 上籤字確認,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輸入、填塗、確認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縣(市、區)招辦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負責匯總、整理考生志願的信息,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
四、關於考試和評卷
(一)考試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試題除非通用外語語種科目和漢語文外,其餘各科目均由我省自主命制。高考試卷由省統一印製。考試由省統一組織,考點必須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須報省招考委批准。
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絕密級事項管理;我省受權組織命制的其它全省統考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機密級事項管理;高等學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有關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這些秘密材料。各市(州)、縣(市、區)招辦要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要堅持並完善國家教育考試聯席會議制度和長效工作保障機制,會同公安、信息產業、保密等部門加強對各類危害考試安全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防範和打擊,依法對涉嫌犯罪人員從快從嚴查處;要制訂並落實有效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嚴格執行值班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同時報告省教育考試院和同級招生委員會,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強化考試管理,狠剎考試腐敗歪風,嚴肅考風考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高考公平、公正。各市、縣要切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嚴格執行省制定的《考務工作細則》 ,要採取切實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加強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強考點周邊環境治理,切實保障考場秩序和安全;加大對違法及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積極推行市、州內縣與縣之間交叉巡考,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推行異地交叉監考。高考期間,市、州招委應向所轄縣(市、區)派出巡視員。招委成員要分別深入各考點檢查了解高考工作情況,確保高考萬無一失。
所有考生須在考試前簽定《 誠信考試承諾書孔
全省高考於6 月7 、8 日統一組織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6月7日
上 午 9∶00—11∶30
語 文
下 午15∶00—17∶00
數 學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下 午 15∶00—17∶00
外 語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內容);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內容)。語文、數學、外語科滿分均為150 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均為300 分;總分750 分。
外語考試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各外語語種考試均不含聽力考試。
凡擬報考外語院校、系(科)、專業(含科技外語)的考生,除筆試外,還須參加口試。口試工作安排在6 月9 、10 日,由縣(市、區)招辦組織進行。參加口試的考生應按縣(市、區)招辦的規定報名。
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類模式考生之外的藏文專業,只招收阿壩、甘孜、涼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漢源、寶興五縣的藏族考生,並須加試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類模式考生之外的彝文專業,只招收涼山、甘孜、攀枝花、樂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並須加試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試工作由縣(市、區)招辦組織進行,時間安排在6 月9 日上午9 : 00 一10 : 000
普通高校招收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其考試時間、科目及錄取辦法,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廳另文規定。省內普通高校民族預科直升和一類模式預科直升的考試科目及錄取相關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廳另文規定。
擬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和招收國防生的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各市(州)招委、軍分區統一組織的面試和軍檢;擬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的公安面試和體能測試。軍檢、面試和公安面試、體能測試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績以後進行,具體辦法和時間另行公布。
擬報考北京電子技術學院的考生,須參加由招生學校組織的面試。面試的具體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公布。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招生的面試要求,由學校確定並公布。
除上述所列學校和專業外的在川招生院校,若其今年在“招生專業及名額介紹”或《 招生章程》 中有面試要求的,擬報考生應按學校要求自行參加學校的面試。面試合格考生名單由學校在錄取前報四少月省教育考試院。
報考建築院校、系(科)的建築學、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一定的徒手畫基礎。是否組織徒手畫測試及測試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評卷
高考評卷由省招考委統一組織。
高等學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有關學校和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評卷中,評卷場要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要加強評卷管理,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評卷工作結束後,考生成績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對成績有疑問需查分的考生,於6 月28 日前到縣(市、區)招辦登記。查分結果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考生本人。
五、關於錄取
(一)錄取組織與管理
1 .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與在川招生計畫,分別確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2 .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考委組織各高等學校進行。
3 .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類別各層次招生,均實行異地遠程網上錄取。高等學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確保遠程網上錄取必需的軟、硬體,確保網路安全,確保通訊聯絡暢通。
高中中專實行現場區域網路錄取,錄取工作安排在專科第二批之後進行。
4 .高等學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及廣告)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省內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均須經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後才能向社會發布。
高等學校須於4 月1 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招生章程應真實、準確、表述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 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川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投檔模式及文化專業成績排序原則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將學校招生章程中與考生填報志願、錄取有關的主要內容及學校的網址匯總後向社會公布。5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提前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的第一志願採取“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辦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一般應在在川招生計畫的120 %以內)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檔。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願、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願和各批次的徵集志願(含預科徵集志願)按“位次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的原則投檔,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檔成績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後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願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後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畫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在對考生進行排序時,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則按單科順序及單科分數高低排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願投檔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報送我院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凡未報送調檔比例的,按照110 %進行首次模擬投檔),向各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等學校可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畫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當本科第一批所有高等學校在我省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畫數和調檔要求後,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平行志願投檔。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時,試點高校的投檔線按首次模擬投檔形成的調檔分數測算值執行。
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願和各批次的徵集志願投檔時,各學校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 %。
平行志願只實行一輪投檔,不補投。若有未完成計畫,則徵集志願補充。
預科按“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100 %的比例投檔”的辦法錄取。
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高校在擴大錄取新生自主權的同時,要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學校對省教育考試院提請複議而堅持退檔的,應按我省“複議書”的要求,寫明退檔原因,並傳真備查。在錄取過程中,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6 .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形式招生的錄取辦法另文規定。
7 .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8 .高等學校要正確處理志願與分數的關係,認真對待各志願的考生。在後續志願投放後,學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檔案;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確要求的學校除外);若對非第一志願考生有分數級差等限制,學校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9 .錄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專科第一批和專科第二批的批次順序依次進行;同一批次內,若同時有本(專)科(含定向)和預科計畫時,先進行本(專)科計畫的錄取,再進行預科計畫的錄取;上一批次錄取結束後方可進行下一批次的錄取。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計畫採取公開徵集同批線上未錄取考生志願的辦法。徵集志願均設定為平行志願,其投檔時間安排在此前填報的本批次本(專)科(定向)、預科志願投檔結束之後。
徵集志願後若仍有極少數學校完不成計畫,經省招考委研究,若確須降分的,可在批線下適當降分。
10 .在錄取期間,考生應保持報名時所留電話的暢通。
11.按原省招辦根據教育部規定下發的《 關於香港、澳門特區高等學校在川招收自費生的通知》(川招普〔 2007 〕 23 號)要求,除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外的香港10 所單招院校應於7 月7 日前結束錄取工作。凡被香港10 所單招院校錄取並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普通高等學校的統一錄取。澳門5 所招生院校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本校的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12.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少年班、藝術特長生、自主招生、非通用外語語種提前單獨考試、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提前單獨考試、特殊教育單招生、高水平運動員單考生和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名單標註錄取類型後,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的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加蓋省招考委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等學校的《 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有關我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的本校錄取新生名單、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 日之內將我省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傳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我省2010 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 關於做好2010 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 2009 〕 咒號)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廳《 關於做好四川省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川招考委〔 2009 〕 103 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等學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 月30 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13 .未經教育部批准,高等學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
14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15 .高等學校應嚴格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投檔,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無效。
16 .普通高校藏文專業招收加試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專業招收加試彝文的彝族考生,其加試成績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錄取時,根據招生計畫和生源情況,由省錄取領導小組分別確定各層次藏文、彝文專業招生的高考統考成績和藏文、彝文加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並根據志願,按照高考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17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換錄。
18 .由於網路傳輸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和高等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19 .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二)錄取照顧政策
適用於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錄取照顧政策:
1 .退役軍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國中學生學科(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學,下同)奧林匹克競賽獲全國決賽一等獎者加10 分,獲全國決賽二、三等獎及省賽區一等獎者加5 分。
( 1 )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名稱為:① 中國數學奧林匹克;② 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③ 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④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⑤ 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2 )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競賽名稱為:① 全國高中數學聯賽;② 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③ 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④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⑤ 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
3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獲全國一、二等獎者以及參加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加20 分。
4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 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 分。5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可享受以下錄取照顧政策:
( 1 )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考生加10 分;
( 2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加10 分,省級優秀學生加20 分;
( 3 )縣(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公民”考生加10 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勇士”考生加巧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英雄”考生加20 分;
( 4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跡者,經省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可在20 分以內加分。
6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加10 分。
7 .烈士子女加10 分。
8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 名者,以及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羽毛球、網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藝術體操(女)、武術、射擊、射箭、舉重、賽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貽拳道、棒球、壘球、柔道、健美操、無線電測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項運動中的任一項運動成績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標準,經省統一測試或認定合格,可加20 分(具體要求和辦法另文規定)。
符合以上第2 至第8 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9 .下列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和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考生及少數民族聚居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審錄。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仁和區、金口河區(以下簡稱三州、十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錄取院校(含提前批執行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本科院校,以下簡稱本一院校)加25 分,其他院校加50 分;其漢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 分,其他院校加25 分。
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 分,其他院校加25 分;其漢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 分,其他院校加10 分。古藺、敘永、洪縣、屏山、藥連五縣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 分,其他院校加25 分。
上述少數民族地區以外的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適用於省內院校的錄取照顧政策:
1 .下列考生報考省內院校,錄取時,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線的,向學校投檔審錄:
( 1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獲全國三等獎及省一等獎者和“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獲全國提名獎者加10 分。
( 2 )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音樂、美術、書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現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的藝術尖子考生,經省統一測試,成績達到優秀的加巧分,良好的加10 分,合格的加5 分(測試辦法另文規定)o
2 .對第一志願(本科第一批為平行第一志願的A 志願;不含徵集志願)報考我省地方屬農、林院校(含由農、林院校合併而成的高校)農、林專業的考生可加10 分,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3 .對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和攀枝花市東區、西區及少數民族聚居區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 分,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若考生可享受多項加、降分照顧政策,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六、關於定向、民族班和預科招生
(一)定向就業招生
1 .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均須經教育部批准並正式下達。2 .定向就業招生生源範圍為全省,其檔案與該校非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檔案同時投放;若在該校調檔線上不能錄取滿額,可在其線下20 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向學校補投有定向志願的考生檔案。
3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 2005 〕 7 號文規定執行。西藏就業定向生的報考條件為參加普通高考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錄取標準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 分;報考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志願的考生在確認志願時須同時親筆填寫《 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申請書》並由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錄取的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定向教師培養計畫與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招生學校分別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已錄取考生到學校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後,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拒簽“定向西藏就業協定書”者,學校將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負。4 .對按上述辦法投檔錄取後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採取徵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在第一次填報志願時填寫了《 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申請書》 的考生才能填報定向西藏就業招生徵集志願。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 2005 〕 7 號文規定執行。民族班招生對象為參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批次內進行,其錄取標準不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 分。
民族班招生計畫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培養計畫,學生畢業後回生源地區就業。
(三)預科招生
1 .少數民族預科
中央部門所屬院校和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 2005 〕 7 號文規定執行,其招生對象為參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錄取批次內進行,本科預科錄取標準不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以下80 分,專科預科錄取標準不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專科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以下60 分。
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可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100 分,招收三州、十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培養計畫,學生畢業後回生源地區就業。
2 .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
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班招收總裝備部邊遠基地的職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標準按原國家教委教學司〔 1995 〕 72 號文的規定執行。
3 .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
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招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廳另文規定。
預科投檔時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顧。
七、關於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
(一)填報志願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錄取分本科(含職教師資)、高職(專科,含對口高職)共二個批次進行,考生一次性填報本科、高職(專科)志願,單獨填報2010 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考生志願”(以下簡稱“藝體志願”)。藝術、體育志願本科批次設定一個第一志願,一個第二志願,五個平行第三志願。高職(專科)批次設定一個第一志願,一個第二志願,一個第三志願,五個平行第四志願。每個學校志願(除平行志願)內設定一個專業志願和校內專業調配志願。平行志願只設學校志願。藝術、體育類專業本、高職(專科)批次未完成計畫向同批線上未錄取考生進行公開徵集。
填報志願的時間安排在文化高考結束後,通知高考成績之前進行。具體時間由各市(州)招辦確定。
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件的藝術、體育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等學校及專業志願,錯填提前批次志願的,其提前批次志願視為無效。兼報考生須另外填報四川省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志願。
凡普通類專業實行網上填報志願的市、州,藝術、體育類專業也應實行網上填報志願,具體辦法另文規定。
(二)錄取照顧政策
1 .文考成績照顧加分:
( l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 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 分。( 2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優秀學生加20 分。
( 3 )對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經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 分以內的加分照顧。
( 4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加10 分。
( 5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 名者,以及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田徑、游泳、籃球、排球、足球、桌球、羽毛球、網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藝術體操(女)、武術、射擊、射箭、舉重、賽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貽拳道、棒球、壘球、柔道、健美操、無線電測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項運動中的任一項運動成績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達到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標準,經省統一測試與認定合格,可加20 分(具體要求和辦法另文通知)。
( 6 )各類藝術、體育專業統一考試成績名列全省同類專業前三名的考生,省內院校錄取時加20 分。
( 7 )下列民族自治州、縣和攀枝花市東、西區的考生及少數民族聚居縣的少數民族考生,文考成績可享受照顧加分。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給予理解和支持。
① 三州、十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5 分,其漢族考生加20 分。
② 攀枝花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 分,其漢族考生加10 分。
③ 古藺、敘永、洪縣、屏山、藥連五縣的苗、彝族考生加20 分。④ 少數民族自治州、縣、攀枝花市東、西區及少數民族聚居區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 分,其它院校錄取時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項加分照顧政策,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2 .專業成績照顧加分:
三州、十縣、兩區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達到省控制分數線的,省內院校錄取時加5 分。
3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 .退役軍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普通高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的各環節工作,按《 四川省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規定》(川招考委〔 2009 〕 96 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八、關於單獨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普通高校招收一類模式高中畢業生、高水平運動員單獨招生等辦法另文規定;非通用外語語種提前單獨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辦法按照教育部及省上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和民航飛行學員工作,按照教育部、空軍招飛局、民航總局及省上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九、常規錄取後的其他幾項主要工作
(一)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律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專科層次新生報到流失率較高的省內院校,可報經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等學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等學校。少數確需到我省補錄的外省專科層次高等學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我省教育考試院在我省實施補錄。
(二)空軍、民航招飛和軍事、武警院校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市、州招辦分別在7 月5 日和7 月25 日前送交錄取場,由省統一寄發或交接;其他已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可由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考報名的縣級招辦領取,入學報到時自行帶到高校(在職考生到縣級招辦確認後,由縣級招辦寄發高校),或由市、縣招辦按照錄取庫統一寄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三)考生報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和新生赴校路費,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入學。新生入學後,學校要認真進行複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縣(市、區)招辦應協助做好工作。
(五)學校應在9 月下旬到省教育考試院取回本校的最終錄取資料庫,同已經實際報到的新生名單進行核對,以確保錄取信息準確。若核對時發現有異常情況,學校要立即與省教育考試院聯繫。
十、規範招生秩序,加大招生考試信息公開公示力度,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和各有關高校要嚴格按照《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川招考委〔 2010 」16 號)規定的招生考試信息公開公示的內容、主體、時間和渠道,進一步深化落實,推進制度化、系統化建設,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工作。要把以考生為本作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提高考生和社會對高考的滿意度。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規範招生秩序:
1 .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計畫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並由地方招生機構統一組織生源。
2 .高校要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填密排查各種招生安全隱患,審慎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不得採取向考生承諾、許願等不正當的方式自行組織生源;嚴禁學校無計畫招生或採用先上車後買票、預發錄取通知書等方式組織未錄取考生入學。
3 .規範學校宣傳行為,學校招生廣告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4 .嚴厲打擊非法招生中介。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考生、工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的處理,按照《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部令第18 號)、《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 1 011 號)和我省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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