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6月26日,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公布《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辦法》。
辦法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各招生學校要切實加強對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精心組織,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切實做到招生工作“十公開”,不斷提升招生服務水平。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統一領導,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和“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的投檔模式”的辦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符合要求、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成績(含政策加分及單科要求,下同)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和投檔模式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本科、專科層次及省外院校本科層次錄取新生時,省教育考試院將專業、文化成績達到控制分數線的考生電子檔案全部投放給學校(學校若有調檔比例要求的,須在編報招生專業計畫的同時將調檔比例及投檔模式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省內外院校本科層次調檔比例可在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由學校確定,學校未報的按120%執行;省內外院校高職(專科)層次調檔比例可在招生計畫數的110%以內由學校確定, 學校未報的按110%執行。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按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辦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試院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中,根據考生所填志願、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自主決定錄取與否及錄取專業,並負責解釋未被錄取考生的不錄取原因,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
第五條 錄取工作分藝術本科提前批、藝體本科及專科批三個批次進行,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普通高等學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通訊聯絡的暢通,並完善網上錄取的軟硬體建設,以確保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及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與責任
第六條 在錄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學校的權利與責任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普通高等學校在錄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承諾。普通高等學校在擴大錄取新生自主權的同時,要完善自我約束機制。
2.加強對錄取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普通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院)長、招生、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錄取工作領導小組,選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辦事、作風正派、遵紀守法,且當年無直系親屬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工作人員(含計算機技術人員)參加錄取工作並負責處理錄取事宜。錄取前,學校應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上崗前的業務培訓和上崗後的監督管理。錄取工作人員要準確掌握和嚴格執行我省今年的藝體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辦法。招生人員未經培訓的,不得安排參加錄取工作。
3.藝術、體育類專業凡對考生單科成績、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須在學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並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備案,錄取時不得變更。錄取時經學校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後,須於投檔前一天12:00以前,將單科成績要求傳真至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凡不按時報送的,則視為無單科成績要求,按正常程式投檔。
4.高校錄取新生,要本著對國家、考生高度負責的態度,擇優錄取,公正選才。普通高等學校必須尊重考生填報的學校及專業志願順序,正確處理好志願與分數的關係,對考生的各志願都要認真對待;要認真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當同批線上第一志願按比例投檔足額時,學校須在所投檔案中錄取滿額;當同批線上第一志願所投檔案不足時,省教育考試院按缺額1∶1投檔,招生學校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確要求的學校除外)。在後續志願投檔後,學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檔案。對不予錄取的考生,特別是高於本專業錄取最低分以上的,學校均應有並寫明充足的退檔理由;對省教育考試院提請複議而仍堅持退檔的,學校應按省教育考試院要求填寫《退檔複議意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寫明退檔原因,由學校錄取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名,招辦蓋章後傳真至省教育考試院備查;考生對退檔有疑問,由學校負責向考生作出解釋,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
5.學校錄取新生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在規定時間內(詳見《關於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新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5〕90號>)完成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擬錄的新生名單,由學校錄取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後上載。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應主動與省教育考試院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個別學校,按教育部規定,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招生計畫數、錄取規則及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通知該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6.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錄取本科新生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由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其劃定的文化成績原則上不得低於生源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的專科專業及其他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本專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劃定的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執行。
根據教育部教學司〔2015〕1號檔案的規定,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辦法招生。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學門類專業,有關高校若對考生有專業要求,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省級統考涉及的專業,學校不再單獨組織校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對上述本科專業的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7.單獨組織專業考試且計畫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本科層次須於7月6日12:00前,高職(專科)層次須於7月20日12:00前將學校各專業錄取新生文考成績控制分數線檔案及擬錄取新生名單傳真至我院。
8.錄取結束時,要認真處理好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凡是學校執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誤所致落選的考生,學校應予以補錄。對於考生不合理落選等遺留問題,學校應積極協助省教育考試院妥善處理。
9.新生入校後,學校應進行認真複查,對不符合條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發現,都應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七條 在錄取工作中,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試院的權利與責任如下:
1.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各類專業錄取新生的文考成績控制分數線,由省招考委劃定(經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的省外藝術院校的本科專業除外)。
2.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本辦法和錄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強化內部管理,明確各職能機構責任,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確保網上錄取系統的安全及正常運轉。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省招考委劃定的各類別、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各學校傳送考生電子檔案。電子檔案包括《考生登記表》、《考生體檢卡》、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高考成績、各項政策性照顧項目以及藝術、體育專業單項考試成績等內容。
4.省教育考試院於6月30日前將藝術本科提前批第一志願填報單獨組織專業考試且計畫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文考成績總分和單科分以及我省藝術類專業錄取新生文考成績控制分數線,通知有關學校招辦。
5.錄取前,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計畫核定各院校的各類招生計畫。錄取過程中,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檢查學校執行招生計畫、政策和各項規定的情況。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及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的,提請學校複議。
6.錄取中和錄取後,敦促學校處理好遺留問題,做好向學校寄送錄取新生名冊等工作。
第三章 錄取工作的組織機構
第八條 錄取期間,在省招考委的領導下,成立省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招考委負責人擔任。錄取領導小組負責對錄取過程進行全面管理。錄取場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有藝體招生聯絡組,下設錄取檢查組、政策諮詢組、省外單考學校錄取組。其職能如下:
1.錄取檢查組:負責與學校銜接;檢查學校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的完成情況;審核錄取學校的考生退檔原因並處理退檔事宜。
2.政策諮詢組:負責各種材料的收發及管理;負責有關招生政策、錄取辦法等方面的諮詢;按錄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處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選考生的錄取事宜。
3.省外單考學校錄取組:負責與省外單考學校聯繫;負責省外單考學校錄取及其他單獨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錄取設立的其他工作組的職能見《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辦法》。
第四章 錄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九條 錄取批次安排
1.第一批:普通高等學校藝術本科提前批,錄取時間為7月5日至7日。
2.第二批: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本科批,錄取時間為7月8日至14日。
3.第三批: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專科批,錄取時間為7月19日至30日。
第十條 錄取工作流程
1.錄取開始的前一天,學校上網辦理錄取登記、網路用戶身份確認、網上核對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
2.在錄取中,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組根據錄取的有關政策和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擬錄取、不錄取、校內調配專業處理意見等相關信息上傳省教育考試院。若錄檢程式判斷出有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將把檔案返給學校重新處理。對完不成招生任務的學校,採取徵集志願的辦法,按上述錄取工作程式辦理。
3.高等學校錄取滿額後,將擬錄取的四川考生名單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並寄給招生學校。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將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考委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民辦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隨同錄取考生名冊一起寄給招生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根據經我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需附加有我省教育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五章 主要規定
第十一條 考生誤填報未參加專業考試或專業成績未上線的學校及專業,其志願無效,責任由考生自負。其志願以各市州招考辦按規定時間上報的考生志願信息庫為準。
第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填報的志願順序投檔。生源不足的專業可錄取願調配的同類專業志願考生(學校有特殊要求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只填報了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本科批次志願未被錄取同時又兼報了普通高校非藝術體育類專業志願的考生,在藝術、體育院校本科批次錄取結束後,將其檔案轉調到普通類招生系列;在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後將兼報了普通高校非藝術體育類專業專科志願的考生檔案轉調到普通類招生系列,參加普通類相應批次的錄取,執行普通類錄取新生辦法和規定。
第十四條 對有殘疾(病情不繼續惡化),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及畢業後所從事工作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成績相當的情況下,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不得僅因殘疾原因而不錄取。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招生條件或因成績統計及材料發生差錯而誤錄的考生,應取消其錄取或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或省招生規定被取消報名、考試資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換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普通高等學校不予錄取: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享受錄取照顧政策:
1.退役軍人、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軍隊、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國防生,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加5分: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在規定級別的運動會中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並參加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統一測試達到相應標準的考生。加分的運動項目限田徑、籃球、足球、排球、桌球、武術、游泳、羽毛球。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省教育廳表彰的省級優秀學生;
(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考生;
(4)獲得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稱號、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英雄”的考生;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跡,經省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給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6.下列考生加分後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1)三州、十七縣、兩區(名單見附屬檔案2)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5分,漢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漢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屬院校錄取時加5分,其它院校錄取時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於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第二十條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計畫的學校,將採取公開徵集同批線上未錄取考生志願的辦法為學校補投檔案。對徵集志願後仍完不成計畫的個別學校,經省招考委研究,若確需降分的,可在批線下適當降分。降分只降低文化成績要求,不降低專業成績要求。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收對口職教師資和高職班的錄取,招生政策辦法按《關於印發<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規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錄取時間與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本科批、專科批同步進行。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教育師範生的招生辦法,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貫徹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的意見的通知》(川府辦發電〔2007〕48號)和《四川省教育考試院關於貫徹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有關規定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07〕2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民辦高校錄取考生還需出具《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普通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普通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第二十四條 已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考生憑普通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到高考報名的縣級招考辦領取,入學報到時自行帶到學校(在職考生到縣級招考辦確認後,由縣級招考辦寄發學校),或由市、縣招考辦按照錄取庫統一寄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普通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單、已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對未經普通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普通高等學校應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天之內將我省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傳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五條 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和招生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處理。
第六章 錄取紀律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進一步加大招生執法監察力度,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規定和錄取紀律者,省招考委將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2005〕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教監廳〔2014〕2號)和教育部關於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並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教育考試院、招生學校要根據教育部和省的招生紀律規定,制定《錄取工作人員守則》,錄取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許願錄取或在錄取中內外串通,泄露錄取工作情況;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八條 對上一年度違反招生紀律,以及今年在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中違反招生考試規定的學校,今年不得追加招生計畫,情節嚴重的,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將限制或取消招生資格。
第二十九條 招生學校要維護國家招生計畫及錄取新生工作的嚴肅性,不得違規或降低標準錄取新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錄取沒有電子檔案的考生;不是經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電子檔案,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一律無效,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降低標準錄取考生;嚴禁學校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嚴禁學校超出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範圍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學校通過虛假宣傳、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違規承諾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嚴禁學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嚴禁軍事院校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並追究學校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和違規錄取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取消其學籍,考生的違規事實將記入其誠信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體招生錄取退檔複議意見書
院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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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川招生 院校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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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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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退考生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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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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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檔成績(含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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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校 堅 持 退 檔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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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招生錄取負責人簽名: 2015年 月 日 時(招生學校招辦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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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對院校要求退檔,省教育考試院提請院校複議,院校經複議仍堅持退檔的,填寫此表並傳真至四川省錄取場(傳真電話:……)。
(2)此表將作為向考生解釋的依據。
附屬檔案2
三州、十七縣、兩區名單
三州: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
十七縣: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
兩區:仁和區、金口河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