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墾耕地暫行辦法

《四川省開墾耕地暫行辦法》在1989.03.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開墾耕地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3.27
  • 實施時間:1989.03.27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加強耕地開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將一畝以上宜墾荒地 (荒山、荒坡)、河灘開墾為耕地 (園地、漁塘)用於農業生產的,稱耕地開墾。
在四川境內從事耕地開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耕地開墾工作的領導。各級國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等巨觀管理,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負責耕地開墾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耕地開墾應符合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做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響河道通航和行洪安全。
禁止毀林開墾。禁止圍墾河流、圍湖造田。
第五條 各級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狀況,會同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耕地開墾規劃,經科學論證後,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國土管理部門根據耕地開墾規劃編制耕地開墾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根據耕地開墾年度計畫安排開墾項目,須經經濟、技術、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可行性論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第七條 耕地開墾項目可由具備開墾條件的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個人承包、也可聯合承包。
耕地開墾項目實行承包責任制。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開墾項目承包者,簽訂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國土管理部門對開墾項目承包契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協調。耕地開墾項目完成後,國土管理部門應會同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組織驗收,對符合質量標準的新增耕地,由縣級國土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新增耕地的質量標準由省國土管理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確定。
第九條 開墾後新增耕地的所有權不變,使用權和收益按開墾承包契約規定歸開墾者,並允許依法轉讓。
開墾後新增耕地用於農業生產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減免農業稅。
第十條 開墾耕地應當自力更生、資金以開墾者自籌為主,地方各級財政根據財力情況予以適當扶持。
各級財政扶持的開墾資金實行全部或部分有償使用,根據開墾項目論證的效益擇優投放。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扶持的開墾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級財政、審計、計畫、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在耕地開墾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由國土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開墾耕地危害生態環境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由國土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使用財政扶持資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收回扶持資金,並對有關人員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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