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在2002.01.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1.28
- 實施時間:2002.03.01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開墾費的管理,促進耕地開墾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開墾費是指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繳納的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的費用。
第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五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編制全市年度耕地開墾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工作,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開墾耕地的具體事務可以委託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辦理。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由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繳納。未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第八條 占用外環線以內地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環線以外地區耕地的,其中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0元。
第九條 耕地開墾單位應當編制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立項申請被批准後,耕地開墾單位還應當編制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批准。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在批准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和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第十條 耕地開墾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與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耕地開墾契約。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批准的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和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將耕地開墾費撥付給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按照耕地開墾契約的約定向耕地開墾單位支付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耕地開墾項目完成後20日內,由耕地開墾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財政局按照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土地登記;驗收不合格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耕地開墾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組織、實施、管理開墾新的耕地的各項開支,當年結餘可以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收取耕地開墾費,應當持有市物價局核發的耕地開墾費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對耕地開墾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