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為做好本市耕地開墾費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訂本辦法。
一、徵收對象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徵收主體
市或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徵收耕地開墾費。
三、征繳程式
(一)區分批次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區政府向市規劃資源部門提出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申請時,區不能做到占補平衡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本市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繳納預繳款。
對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申請予以批准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將區政府預繳款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准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將已繳納的預繳款退還區政府。
根據經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向用地單位供地時,應在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前,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徵收耕地開墾費。
(二)單獨選址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在向市規劃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時,應根據經區政府批准的《補充耕地方案》,按照耕地開墾費規定標準,向市、區規劃資源部門繳納預繳款。其中,由區落實占補平衡的,用地單位向區規劃資源部門繳納;由市統籌落實占補平衡的,用地單位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繳納。
建設用地申請一經批准,預繳款由市、區規劃資源部門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准的,由市、區規劃資源部門退還用地單位已繳納的預繳款。
對在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申請過程中,經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本市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四、收繳管理
耕地開墾費收繳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執行,收入全額直接上繳國庫。區規劃資源部門徵收的耕地開墾費,按照規定上繳區國庫。市規劃資源部門直接徵收的耕地開墾費以及區上繳的耕地開墾費,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市國庫。
五、使用管理
(一)耕地開墾費主要用於:
1.耕地開發項目支出和相關的農業支出;
2.經有關部門批准,用於易地購買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支出;
3.本市土地整理以及灘涂促淤、圍墾形成農用地的支出;
4.耕地開墾的土地管理業務支出。
(二)各有關預算主管部門和單位(資金使用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部門預算、國庫直接撥付、政府採購等要求進行資金和項目管理。
(三)涉及土地圍墾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管理。
六、監督管理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應加強耕地開墾費徵收的管理,每月統計耕地開墾費徵收和減免情況,並抄送市財政局。市、區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耕地開墾費的徵收和使用。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9年4月16日

內容解讀

(一)關於徵收對象。新《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增加了耕地開墾費徵收對象的相關表述,更加清晰明確。
(二)關於徵收主體。新《辦法》簡化了徵收主體表述,將關於市、區規劃資源部門徵收耕地開墾費的分工,調整到征繳程式部分進行表述,邏輯更加合理。
(三)關於征繳程式。新《辦法》不再按照建設用地供地許可權劃分市、區徵收耕地開墾費的分工,而是結合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流程、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進行明確。同時,由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也不再要求區級向市級繳納耕地開墾費。調整後的征繳程式,市、區工作分工更合理,程式更清晰。
(四)關於收繳管理。耕地開墾費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管理,收入全額直接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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