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經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共1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 通過機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0年1月16日
  • 修正時間:2016年9月28日
簡述,條例,修改決定,

簡述

《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經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修正。

條例

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1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根據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席團召集並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主席團對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除需要個別變動外,本屆內可不再重新選舉。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人口特多的鄉、鎮不超過九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職務。
第四條 每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召集。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候選人名單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主席團舉行會議時,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四)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
(五)依照法定程式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進行選舉;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名單草案,提請大會進行表決;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和表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大會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四)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五)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六)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召集選民依法罷免、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選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根據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並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九)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依法及時進行補選。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接受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指導。
第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的“工作”修改為“職務”。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的“問題”修改為“事項”。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三)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會議選舉辦法草案、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四)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
(五)依照法定程式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進行選舉;
(六)依照法定程式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名單草案,提請大會進行表決;
(七)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和表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大會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有計畫地安排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
(四)將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或者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
(五)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六)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召集選民依法罷免、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選區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根據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並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九)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依法及時進行補選。”
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經費和代表活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八、刪除第十一條。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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