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

四川省發布的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為,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能的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
  • 所屬:四川省
  • 監督人員:民主黨派人士
  • 職責: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 意義:規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為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為,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能,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和《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證)的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證件印製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取得監督檢查證,由所在部門按本規定統一申領。

第五條

監督檢查證的發放範圍:
(一)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政府有關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二)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
(三)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特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

第六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的範圍:
(一)民主黨派人士;
(二)社會知名人士;
(三)其他適合的人員。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權的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在編人員;
(二)熟悉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工作人員領取監督檢查證,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第九條

對下列人員不得頒發監督檢查證:
(一)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或違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不滿兩年的;
(二)受黨紀處分後不滿兩年的;
(三)因違法或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國家公務員考核不稱職的;
(五)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十條

監督檢查證按下述規定頒發:
(一)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證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頒發;
(二)市、地、州、縣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證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頒發;
按照前款分工,頒證部門在監督檢查證加蓋鋼印。
(三)申領監督檢查證,由申報機關統一填寫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製作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申報表》;
(四)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門應將監督檢查證的頒發情況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特邀的監督檢查員所持監督檢查證應註明"特邀"字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系統內行使監督權。

第十三條

持證人員執行公務,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第十四條

持證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監督檢查證,並可建議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監督檢查證:
(一)越權使用監督檢查證的;
(二)塗改、轉借監督檢查證的;
(三)違法違紀,以權謀私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調離工作崗位,由原發證機關收回監督檢查證。
監督檢查證遺失,應登報申明作廢,經持證人所在部門核實後報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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