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四川省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工作,及時處理行政執法違法違規線索,加強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工作,及時處理行政執法違法違規線索,加強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規行政執法活動關係自身權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反映情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違規,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反映情況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工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或舉報:
(一)存在不履行、越權履行、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法定職責,濫用行政執法裁量權等行政執法不嚴格、不公正問題的;
(二)存在選擇性執法、逐利性執法、暴力執法、“一刀切”執法等行政執法不規範、不文明問題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未按規定亮證執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暢通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舉報渠道,在入口網站公示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在社區、園區等場所和新聞媒體、新興媒體等平台設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接收點,方便企業和民眾投訴舉報。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實名或者匿名提出行政執法投訴舉報。
實名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本人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電話、地址等真實信息。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台賬,記錄投訴舉報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投訴舉報方式、接收人、接收時間和反映問題等內容。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登記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後,應當審查問題線索,並及時作出處理:
(一)發現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立案,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開展行政執法監督,並反饋實名投訴舉報人。
(二)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三)對符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告知投訴舉報人按照法定程式解決;根據有關事項的性質、程度和後果,需要即時監督的,應當立案。
(四)對正在或者已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程式處理的,不予立案。
(五)對投訴舉報內容不具體、主要證據材料缺失的,一次性告知投訴舉報人提供具體線索和必要的證據材料。投訴舉報人使用匿名投訴舉報的,暫存待查。
第九條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反饋意見不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監督機關反映。
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開展投訴舉報情況統計分析,對投訴舉報問題多發的領域、區域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信息告知被舉報行政執法機關及被舉報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在新聞報導等其他場合公開。
禁止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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