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四川省政府頒發的行政條例。
簡介
《行政強制法》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更好地學習貫徹該法,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針對目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提出意見
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準備地、違法行為的經過地、主要違法行為的實施地、違法行為的結果地。即上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在此基礎上嚴格執行“誰先立案誰管轄”的原則。
(二)適用第九條規定的前提是基於“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如果同一當事人實施多個違法行為需要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三)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生管轄爭議時,須報請共同上級機關研究做出指定管轄決定,指定決定應採取書面形式,製作指定決定書。
現場檢查相關問題
(二)要重視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名確認問題。應儘量取得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權委託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委託人的簽名確認。在無法取得這些簽名的情況下,應當請第三人進行見證。對於在場的當事人的其他負責人簽名,其證明效力有一定缺陷,因而儘量不要以其簽名作為當事人確認的依據。
行政強制措施問題
1、告知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場進行,具體形式可以在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載明,同時也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應告知的內容,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告知,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各級工商行政關管理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噹噹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交付。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於送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
(五)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並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
案件延期辦理程式啟動問題
(一)案件須延期處理的,辦案單位無需重新立案。
(二)辦案單位提出延期申請必須填具省局統一制發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延期審批表》。
(三)延期申請應在時限期滿之日前十個工作日內提出。
具名舉報回復問題
證據問題
(二)在其他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當事人拒絕做調查筆錄的,可以適用“零口供”司法判案原則結案。
告知問題
新增執法辦案文書適用問題
(一)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案件終結後辦案單位只填具此表無須再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核審機構簽字後即進入告知程式。
(二)具名舉報(投訴)回復記錄。對具名舉報人的舉報無論是何種告知方式均應填具此文書存檔。
(三)檢查通知書。各執法部門對大中型企業、外資企業等進行檢查之前原則上應當提前向被檢查對象出具此文書,做到和諧執法、文明執法。
(四)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省局制定了填制式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方便基層行政執法。各執法部門可在實際使用中將此文書印製成自帶複寫一式三聯體,便於攜帶填制使用。
各級執法部門應該加強對《行政強制法》、《程式規定》及本意見的學習、貫徹,注意收集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程式規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執行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不斷加強研究,並及時向省局法規處反饋。本意見文到之日起執行,在本意見之前省局就以上程式做出的規定一律廢止。
附屬檔案:新增加和修訂的執法辦案文書範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